转自:辽宁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敏娜报道 近日,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辽宁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全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保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安全,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办法》将于11月30日起施行。
疫苗是一种公共健康产品,按照现行供应方式,可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两类,前者由政府免费提供,后者则由居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自费接种。随着疫苗接种需求的日益多元化,非免疫规划疫苗作为免疫规划疫苗的补充,在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疫苗管理法明确提出,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我省制定的《办法》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提出了明确的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链设施、设备和保管制度,具有满足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运行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设备,具有保证数据传输的网络环境。
《办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对非免疫规划接种单位备案所需材料和流程以及备案信息变更、备案凭证补发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细化了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提出在30日内对新备案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等监督管理要求,并对备案凭证制作、此前已取得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资质单位的备案,以及施行时间等一并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公布辖区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信息。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我省在深化疫苗供应体制中放管并重的工作思路,为各地规范化、专业化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工作提供了省级政策依据和工作遵循,对更有效保护公众健康、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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