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原谅并不总是能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1. 在国家机关(如检察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即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只是可能从宽处罚,但并不能完全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 但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选择不追究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则可能免除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

1. 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即按照法律规定,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4. 依照刑法规定,某些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则不予追究。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自诉案件通常包括: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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