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通过提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成功执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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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三人向肃州区某建材公司购买原材料,双方于2021年1月经对账结算,李某等人尚欠建材公司货款4.9万余元。经催讨,李某等人未能偿还,建材公司遂起诉至金塔县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等三人偿还建材公司货款4.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等3人仍拒绝还款,建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走访、约谈双方当事人,建材公司向法院提供李某在外享有到期债权的线索。根据申请,执行法官向第三人某建设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因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无法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但在与第三人的交涉中,了解到李某已将其与第三人的纠纷提起诉讼,而该案的涉案金额为60余万元。于是执行法官时刻关注该诉讼案件进展,在法院判决第三人向李某支付款项并生效后,第一时间向第三人再次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依通知要求将4.9万余元汇入法院账户,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也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有效途径之一,申请执行人若掌握该类财产线索,可积极向法院提供,以促进案件执行。(孙建东)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