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夏,一个女子在婆婆和丈夫相继去世后,被判服刑3年的公公出狱8个月后也去世了,作为家里仅剩的亲属,她取走了公公卡上的退休金,结果社保局要求返还,还给她起诉到法庭,法院最后的判罚让人极为不解。
老王头一生性格平和与世无争,在一家国营企业当了几十年工人之后顺利退休。虽然退休金不高,但是吃喝不愁。
他有个儿子,非常的懂事,儿媳妇也非常贤惠,一家人生活在一起虽不是大富大贵,但是却也温馨从容。
可是命运总是不经意间就捉弄人,老王头退休后不久,老伴就在一场疾病之后,撒手人寰。这对老王头打击不小,但是好在还有儿子和媳妇陪伴,总算度过了最难过的日子。
但是好景不长,天降灾祸,儿子也意外去世了,老王家的天都塌了,日子过的非常的凄惨。儿媳妇伤心欲绝也回到了娘家。
老王头看着自己好端端的一家人,如今变得如此凄凉,整日借酒消愁,性情也大变,变得焦躁不安,脾气变得非常暴躁,动不动就因为一点小事就和人破口大骂。
周围的邻居,老同事,还有亲戚们,本来都觉得他可怜和孤单,就经常到家里来看望他,但是在他眼里,觉得别人是看他笑话,于是她经常就讽刺别人,指责别人,搞得亲近他的人都被他得罪。
于是慢慢的他就成了孤家寡人,孤独和愤怒不断在心里积聚,一点点的在隔断和周围的联系。终于有一日,在街头和一个路人发生口角,反应过激将人打成重伤,被法院判了3年有期徒刑。
3年的服刑期间,他的退休金依然每月照发,3年下来养老金共80000元,就在卡里,谁也没动过。
3年的时光对他来说并不难熬,有吃有喝,可能比外面感觉还好点,反正也没有什么亲人了,在哪待着都一样。
刑满释放后,自己性情也好了很多,闻着外面的空气,他还是感觉自由好。于是尝试着重新开始生活,但是岁月不饶人,他患上了疾病,8个月后,走完了人生最后一程,撒手人寰。
他走后也没人知道,因为都得罪完了,谁也不管。儿媳妇知道后,作为家里最近的人,给他操办了丧事,在收拾公公遗物时候,发现了社保卡上有7万元,都取了出来,用这笔钱给公公风光大葬,钱几乎花光。
后事办完,儿媳妇又去给他办理销户,结果办理手续时候被社保局发现,老王头在服刑期间不应该发养老金,多领了8万元。于是就联系儿媳妇,要求她来还钱。
老王头的儿媳妇觉得是诈骗,这种事怎么可能发生呢,就没理会,结果法院发来了传票。
让她不理解的是,人都死了怎么还能负债?为什么自己和老人没关系,还会成为债务继承人?
那么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儿媳妇认为,自己取了老王头卡上7万,已经使用这笔钱为他办理了后事。她在法庭上提出,7万元早就花了个干净,何来遗产可以继承?何来不当得利可以返还?
2,社保局认为,按照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此,这三年多发的80000元必须归还。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也就是说,老王头服刑期间多发的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而他儿媳妇从大爷卡里取走了7万,她就是得利人,应当将7万元返还给社保局。
《民法典》第985条第1款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3,法院认为,她取走的7万元中,包含了三个部分,其中4万元是死亡抚恤金,1.5万元是丧葬费,还有1.5万元是大爷的存款。
而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为老人办理后事需要的费用,以及对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贴和精神安慰。
其他人不得对这两笔钱提出主张,社保局要求将7万元全部偿还王大爷的债务,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她返还社保局1.5万元。
双方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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