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爱如山,沉稳厚重,给孩子们依靠和保护。然而,远在辽宁省丹东市的杨某却将自己的父亲告上了法庭。来看固阳县人民法院如何成功化解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家住辽宁省丹东市的杨某从小父母离异,是母亲和姥姥将她抚养长大。不久前,杨某的姥姥去世,母亲也疾病缠身,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她生活上捉襟见肘,遂向固阳县法院起诉要求其生父承担她从出生到年满18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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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被告杨某生父起初非常抵触,不承认原告杨某是其亲生女儿,要求做亲子鉴定。据了解,原告杨某的母亲在刚怀孕时就与杨某生父离婚,杨某生父并不知道这个女儿的存在。

沟通中,原告杨某表示,其实她知道法律不支持给付18岁之前的抚养费,只是生父的现任妻子一直阻挠父女俩联系,一气之下才将生父告到了法院。

经过承办法官持续释法和真心劝导,杨某生父表示以后会定期给孩子打电话,考虑到杨某上大学会花费一定的费用,也会定期给予杨某上学期间的生活费,杨某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故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偿。本案中,杨某已成年,其诉生父需支付的系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依据不足。

但是,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当未成年或者成年子女在遇到困难的时候,父母双方都应当出一份力。而对于离异家庭的子女来说,在未尽抚养义务一方父母不支付抚养费时,也应尽早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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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新建法庭 任忠利

签发:任忠利

编辑:固法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