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对抗性辩护和协商性辩护。
对抗性辩护,指律师对案件的程序和证据提出实质性质疑,要求法官或者陪审团改变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或者刑罚。
协商性辩护,指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做出一定的让步,寻求与检察官协商谈判,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刑事辩护工作千头万绪,律师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是,最重要的事情只有两件:一是沟通,二是谈判。
一、沟通
辩护律师要重视沟通。沟通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另一类是办案人员。
当事人是辩护工作的委托人,辩护律师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当事人的利益展开。律师首先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要向当事人解释辩护工作的规则和程序,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处境,理解律师的工作,支持律师的工作,配合律师的工作。
办案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等。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非常重要。这种沟通不是请客吃饭,也不是行贿送礼,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专业的、理性的、有技巧的沟通。通过有效的沟通,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掌握案件的关键信息,发现案件的问题和瑕疵,为制定辩护方案提供依据。同时,通过沟通,辩护律师可以影响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争取办案人员对辩护工作的理解和同情,减少办案人员对辩护工作的阻力和干扰,为辩护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谈判
辩护律师要善于谈判。谈判就是协商,就是妥协,就是交换,就是寻找共赢。
刑事诉讼是一种多方博弈的过程,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和目标,也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辩护律师要在博弈中寻找平衡点,在妥协中寻求最大化利益。
首先,辩护律师要主动出击,及时介入,重心前移。
辩护律师不能等到开庭才匆匆忙忙去会见当事人,去看卷宗,才去写辩护词。而是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介入案件,与检察官见面,与当事人沟通,全面阅卷,深入研究,迅速制定辩护方案。
辩护律师要及时主动与检察官沟通协商。检察官是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检察官手中握有权力,控制着案件的进程。辩护律师如果不主动与检察官沟通协商,检察官就会按照自己的思路和节奏推动案件进展,很少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和需求。因此,辩护律师一定要主动出击,及时介入,与检察官面对面交流,心与心沟通,争取检察官的理解和同情,至少不要让检察官觉得辩护律师是在敷衍应付,是在故意作对
其次,辩护律师要讲究策略,灵活变通。
谈判是一种艺术,也是一种智慧。谈判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没有现成的套路,一切都要靠律师的智慧和经验。
一般来说,辩护律师在谈判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过于强硬。过于强硬的态度会激发对方的敌意和对抗心理,导致谈判破裂。因此,辩护律师在谈判时要适当放低姿态,采取柔和的策略,避免冲突和对抗。
2.不要过于软弱。过于软弱的态度会让对方觉得你没有诚意,没有能力,从而轻视你的立场和要求。因此,辩护律师在谈判时要坚定自己的立场,明确自己的要求,表现出决心和勇气。
3.不要过于贪婪。过于贪婪的要求会让对方觉得你不切实际,不可理喻,从而拒绝你的要求。因此,辩护律师在谈判时要合理提出自己的诉求,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适度让步,争取双赢的结果。
4.不要过于固执。过于固执的态度会让对方觉得你不合作,不友好,从而破坏谈判的氛围和效果。因此,辩护律师在谈判时要注重倾听对方的意见,尊重对方的立场,寻求共识和妥协。
5.不要过于轻信。过于轻信对方的承诺和保证会让你放松警惕,忽视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因此,辩护律师在谈判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审慎的判断,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承诺,而是要用事实和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和要求。
总之,刑事辩护中的谈判是一种复杂的心理游戏和社会活动。辩护律师要有政治智慧和社会经验,要善于观察和分析,要懂得人情世故和进退之道。只有这样,才能在刑事辩护的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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