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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财产

被擅自转移和变卖?

以为法院张贴的封条是“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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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我院审判了一起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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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红日公司因与启达公司

(以上公司均为化名)

存在货款纠纷

遂将启达公司诉至法院

并申请对启达公司的20台设备

进行保全查封

法院对此迅速做出反应

依法对上述设备进行查封

法院经依法审理

判令被告启达公司向红日公司

支付货款14万余元及利息

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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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查封的设备

然而

在法院审理期间

启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明知上述设备

在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

未经法院同意

擅自撕毁封条

将这些设备进行售卖或折抵

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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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与买家沟通设备买卖事宜

判决生效后

因启达公司及李某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

红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后发现被查封的设备

已被李某转移售卖

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法院立即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查封现场已空无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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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现场已空无一物

不久

李某在中山市小榄镇

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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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其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最终

我院判决李某

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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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此提醒:司法机关为保留证据、保全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目的,会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这些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未经法院允许,当事人不得擅自处理。

如果明知财物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变卖,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

本案中,李某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不仅付出了沉重的代,也为他人敲响了警钟: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在法律面前,任何试图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