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财产
被擅自转移和变卖?
以为法院张贴的封条是“废纸”?
近日
我院审判了一起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回顾
红日公司因与启达公司
(以上公司均为化名)
存在货款纠纷
遂将启达公司诉至法院
并申请对启达公司的20台设备
进行保全查封
法院对此迅速做出反应
依法对上述设备进行查封
法院经依法审理
判令被告启达公司向红日公司
支付货款14万余元及利息
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法院查封的设备
然而
在法院审理期间
启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明知上述设备
在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
未经法院同意
擅自撕毁封条
将这些设备进行售卖或折抵
用作其他用途
▲被告人李某与买家沟通设备买卖事宜
判决生效后
因启达公司及李某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
红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后发现被查封的设备
已被李某转移售卖
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法院立即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久
李某在中山市小榄镇
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我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其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最终
我院判决李某
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我院在此提醒:司法机关为保留证据、保全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目的,会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这些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未经法院允许,当事人不得擅自处理。
如果明知财物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变卖,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
本案中,李某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不仅付出了沉重的代,也为他人敲响了警钟: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在法律面前,任何试图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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