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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根据破产审判实践需求,近日,无锡中院会同市财政局在2020年会签文件基础上升级出台《无锡市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专项财政预算援助资金+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破产费用双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破产案件经费保障,调动管理人履职积极性,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此次的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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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援助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用于援助管理人为承接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在破产审判相关业务中支出的、无法从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破产费用。此外,为满足经营异常企业退出以及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需要,援助案件范围除传统企业破产案件以外,延伸至公司强制清算、类个人破产试点案件,并将预重整、预和解、执转破审查等广义破产案件一并纳入。

规范援助资金的主要用途

明确援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管理人费用支出,包括:调查、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档案保管费用;其他合理费用。

明确援助资金拨付流程

援助资金拨付需经管理人申请、合议庭审核、破产审判庭庭长复核、分管院领导批准,法院财务部门才最终拨付,拨付后相应审批材料归入档案备查。申请拨付的援助金额越高,审核越严格,其中援助金额超过5万元的,根据审计结论审核拨付。

强化援助资金监督管理

法院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如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无锡中院金融庭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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