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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关于遗嘱继承,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律强制性形式要件要求,一般判无效,除非有其他补强证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件情况:

2021年南山大冲的张小姐慕名找到吴传枝律师遗产继承团队,请求帮助。原来张小姐的小姨钟女士去世后,因钟女士没有子女导致钟女士的3个哥哥、1个姐姐4人(均美籍)要求分割遗产其中包括拆迁而来的房产、公寓、商铺价值1600万左右。而钟女士在离世前3年在香港曾留下遗嘱,在遗嘱中声明其所有财产在其离世后,全部归张小姐所有,但在该遗嘱中虽然有书写钟女士全名,但遗嘱末尾未注明年月日,且该遗嘱发现时,已经距钟女士离世有一年有余,在该遗嘱中也备注了写于香港,载明由XXX邮寄给张小姐,而该遗嘱并非通过邮寄方式收到,而是在整理遗物时才发现。尽管有遗嘱(遗赠)在手,张小姐听从其妈妈建议,为避免因财产争执而导致亲情不存,提出适当分给大家每人100万,但遭到几个舅舅的拒绝,从而引发遗嘱继承纠纷。

办案经过:

在该案中钟女士遗产非常明确,有在开发商抽签选中但可查的房产三套,另外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到的银行存款15万,再无其他。本案涉及三个焦点问题,直接影响遗嘱是否有效,遗赠是否有效问题。第一是立遗嘱(遗赠)地为香港,则属于域外证据,域外证据应进行公证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否则该遗嘱无效问题是怎么公证系在香港形成。第二个焦点问题是该遗嘱(遗赠)在遗嘱内容完毕后,没有签名,没有注明年月日,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强制性规定,是否有效问题?第三个焦点问题,该遗嘱内容属于遗赠,张小姐舅舅主张起诉时已经超过6个月未表示是否接受,已经过时效。

突破口:针对第一个问题,对于域外证据,必须予以公证,对此问题,吴传枝律师指导张小姐拜访知晓钟女士作出遗嘱事宜的朋友基于事实情况,在香港进行声明公证予以解决该问题,后南山法院予以采信。对于第二个问题,张小姐舅舅方一共聘请了三个律所律师参与庭审,分别主张该遗嘱不成立,主要理由就是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强制性规定,在遗嘱末尾没有签名及注明年月日对遗嘱内容予以最终确认,另外一不成立的理由在于钟女士离世前未与其他人说过立有遗嘱且遗嘱内容不明确,在遗嘱中只是说全部财产归张小姐所有,但未明确具体财产有哪些,由此无效。对此,吴律师主张,在遗嘱内容中,明确了钟女士全名且也说明了写下遗嘱时间,并且遗嘱主要内容前有冒号,说明钟女士书写自己名字时是对遗嘱内容的确认,在民法典中关于签名,没有规定必须是在遗嘱内容的后面,法条规定签名的意义在于对遗嘱内容的确认。另外对于遗嘱内容方面,遗嘱已经完整表达了全部财产归张小姐所有,就包括现实中各具体财产,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第三个问题,对于知晓遗赠后六个月内容必须表示予以接受,张小姐舅舅代理人主张小姐离世后一年才起诉表示要求接受遗产,明显超出了时间,对此,吴律师表示在起诉前三个月才知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主张在钟女士离世后就知晓这一事实,其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支持张小姐主张。

办案结果:南山法院完全采信我方全部观点,认为遗嘱合法有效,支持钟女士所有财产归张小姐继承。张小姐3个舅舅不服上诉,另一个大姨不上诉,最终深圳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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