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7日讯11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胡某因一起游戏充值争议将一家游戏公司告上了法庭。胡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她的10岁女儿长期生活在湖北的老家。据胡某声称,她的女儿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她的手机分70多次向游戏账户充值了共计3万多元。胡某认为这笔钱是女儿在南京看病期间擅自操作的,因此要求游戏公司全额退款。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这些充值行为大多发生在深夜或工作日的白天,这与未成年人的行为模式不符。此外,充值者还进行了复杂的财务操作,例如多次从支付宝账户转款至银行账户,然后再通过微信支付给游戏账户。这些操作显然超出了一个10岁孩子的能力范围。面对这些疑点,胡某未能提供女儿在南京生活的证据,也不愿意让法官与其女儿交谈以核实情况。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胡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那么,胡某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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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林爱梨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胡某诉称其10岁的女儿往游戏账户中充值,要求游戏公司退还充值款,结合女儿的主要生活地与充值地点不符、充值时间、充值操作程序等客观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充值的操作行为不符合孩子的行为,胡某辩称是女儿在南京看病期间所为,但其又不能提供女儿在南京生活的证据,也不同意法官向其女儿了解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客观上,胡某因其10岁女儿往游戏账户中充值3万元,选择民事诉讼救济途径,是其民事诉讼权利。即便充值行为确系胡某女儿所为,但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要求来讲,胡某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充值行为系10岁女儿的行为,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了败诉风险。

其次,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先后多次往游戏账户充值3万元,体现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为了体验游戏带来的各种感受,其本人应该知道且能够预见到3万元的账户充值属于个人消费,不可能予以退还,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胡某充值3万元后却后悔,为了达到退还3万元的目的,在没有任何有利证据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孩子未成年的身份将锅甩给女儿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若其充值行为系其本人所为,以谎称其10岁女儿充值为由要求游戏公司返还,则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消费完成后利用虚构事实、欺骗、隐瞒真相或其他方式获取游戏公司的退款,造成了游戏公司损失,既达不到退款之目的,还可面临虚假诉讼、合同诈骗等刑事责任的风险。

综合以上分析,胡某充3万元打游戏后悔,“甩锅”给女儿,可能基于对孩子的保护宁可承担败诉的风险也不愿意让其女儿面临诉讼,证据不足导致承担了败诉风险,这并不足以认定胡某“甩锅”给女儿的事实存在。

闪电新闻记者 郝彬洁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