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速运公司快递包裹,结果派送员发现包裹被拆,里面的物品不翼而飞,损失谁来承担?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速运公司赔偿相应款项并退还快递费。
快递银币,不料包裹被拆
家住泉山区的李大叔2021年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枚银币。后来,一个朋友看上了这枚银币,双方商定价格为8700元,买方要求货到付款。李大叔当天就付了23元的快递费,委托徐州某速运公司运送该银币,快递托寄物信息备注“纪念币一枚”。
快递发出两天后,买家微信联系李大叔,告诉他没有收到银币,快递员在投递过程中发现李大叔寄的包裹被人拆包了。买家发来的照片显示,快递外包装盒已经被人为拆开,银币不翼而飞。
李大叔当即与速运公司联系,经核实,该快递是在派件过程中被他人暴力拆开,寄送物品已经丢失。速运公司称,报警后因事发地没有摄像头,未能找到具体原因。眼看银币找回无望,李大叔便与速运公司协商退款赔偿事宜,因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双方都有责任,速运公司应赔偿
庭审中,李大叔提交了与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部分网点的通话录音,证实该速运公司允许对此类物品保价。但是,李大叔在邮寄当天的快递网点工作人员不愿意对邮寄的银币进行保价,李大叔仍选择了该网点进行邮寄。现在物品已经丢失,速运公司应当按照银币价格进行赔偿。
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则提交了《电子证据保全系统存证报告》三份,拟证实李大叔对电子运单契约条款进行了阅读并同意协议内容。该《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第5.4.1条显示:“若您未选择保价,当您寄送非生鲜件托寄物,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赔率在7倍运费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5.4.3条显示:“若您选择的托寄物本公司不提供保价服务,并在运输环节发生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的灭失、致损、短少的,本公司在7倍运费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根据条款约定,李大叔在未进行保价的情况下,速运公司仅愿意赔偿快递费用的7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大叔与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形成了合法有效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李大叔的陈述,其在寄送涉案物品时曾明确要求速运公司进行保价运输,由此可以推断李大叔对保价条款以及保价与否的法律后果是清楚的,在速运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此类物品不允许保价后,李大叔完全可以更换快递公司或者采取其他更为稳妥的运输方式,但他在明知不保价的风险以及法律后果后仍然选择在这家速运公司下单运送涉案物品,系对自身权益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因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在运送该物品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完整的注意义务,导致该运送包裹被他人拆开,物品丢失,该速运公司对涉案物品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符合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因重大过失导致免责条款无效之情形,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应赔偿原告李大叔因寄送物品丢失造成的相应损失。
鉴于涉案物品为银币,有别于一般的流通商品,在价值上难以确认,法院根据原告李大叔买入该物品的价格、售卖价格,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平原则及货物运输行业的特殊性及惯例,依法判决被告徐州某速运公司赔偿原告李大叔6000元,并退还快递费23元。
宣判后,李大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杨洁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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