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买回家的牛就病死了,卖牛的该赔钱。”
“明明买回家好几个月才死,是你自己的责任。” 买了一只小牛,四个月后因病死亡,买卖双方就退款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相关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
牛牛因病去世
谭某家中饲养了一头老牛,2023年10月中旬,其与走乡串户的牛贩子蒲某达成互换协议,约定其老牛与蒲某的小牛互换,蒲某补偿其差价2400元。
互换后,谭某当即开始喂养小牛,2023年11月中旬,谭某称小牛生病并请来本村兽医医治。2024年2月,小牛死亡。后谭某要求蒲某赔偿,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后,谭某诉至法院,要求蒲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
蒲某辩称,小牛死亡时间与交换时间间隔四个月,更何况小牛在交换时是健康的,谭某也检查过,自己也拍了照片。从照片中可以看出自己饲养时小牛更健壮,喂养技术明显高于谭某,小牛生病死亡可能是因为谭某喂养不当及环境恶劣,且谭某请的兽医也可能存在用药不合理的情形,自己不存在欺骗。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中的互易合同,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双方自愿进行财产交换,视为合同成立。
谭某认为小牛的死亡原因是在互换前患有疾病,蒲某辩称互换去的小牛无疾病,案涉小牛死亡原因不明。谭某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等只能证明交换一个月后小牛生病,无法证明小牛在互换前患有疾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谭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后谭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的真实意思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除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当事人若举证不能,就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 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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