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贺州,一男子乔迁之喜,在家中摆宴席宴请亲朋,一朋友酒后驾车后车祸死亡,其家属状告并索赔427980元,男子辩称:这事和我有啥关系,随后法院这样判了。
陈先生奋斗多年后,在城里终于买了房子,为了表示庆祝,在乔迁时宴请亲朋。
徐某是陈先生的发小,酒桌上看见自己的发小春风得意无限风光,想想自己还住在乡下陋室,不由哀叹愁闷,所以在酒桌上自顾自的猛喝,借酒消愁。
在宴席结束时候,他已经喝得酩酊大醉。陈先生忙里忙外的迎来送往的也没有特别留意他。徐某喝完了就要离开,陈某也没注意他的状态,只是稍作了叮嘱,让他注意安全。
可是在回家的路上,徐某在醉酒状态下,神志不清,车速又很快就和其他车辆撞到一起,发生了车祸,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经过抽血发现,其酒精含量已经严重超标,他自己也是负全责。
后来他的家属觉得陈某的死亡根源在于在陈某家饮酒所致,他们怀疑陈某家有劝酒行为,且知道他喝酒还让他独自开车回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一纸诉状就把陈某,还有同桌的3个好友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42万元。
陈某知道后,觉得这简直是无理取闹,自己宴请是不假,但是他醉酒驾车,导致死亡,和自己有什么关系,所以拒绝赔偿。
后来法院开始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徐某所在的就说上,其他3名宾客确实存在劝酒行为,这才导致了徐某醉酒驾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再有,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该赔偿丧葬费,死亡抚慰金。
但是和他同酒桌的3名宾客也给出了辩解陈词。他们说,在酒桌上他们三个是和徐某挨着的,但是彼此之间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劝酒行为,他就是自己在那喝,大家并没有理会。
所以,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期间一直独自饮酒,应该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后来陈先生也补充了自己的辩词,他说,当时来参加宴会的人很多,虽然自己是组织者,但是也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个人都能做到安全保障义务,这已经超出了能力范围了,他觉得自己没有任何错。
而且来参加宴会的那么多人,大家都好好地,只有他出事了,这就应该他自己负责。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作为活动组织者,当参与人员出现意外,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徐某的家属主张,徐某是参加完宴席后独自驾车回家,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徐某离开陈某家中后,是否还存在饮酒行为。故无法证实徐某是在陈某家中喝醉,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同桌的3名宾客,与徐某并不相识,也不存在劝酒行为,故自身并无过错,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有失公平。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同桌3名宾客并无过错,无需担责。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驳回徐某家属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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