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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第一时刻
“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让我们双方握手言和,也维系了我们多年的邻里关系。”
近日,我院南河种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同村邻里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使相互仇视、矛盾尖锐的邻里纠纷从根本上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既解开了矛盾双方积攒已久的心结,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因为村里一块荒地的种植、收割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原告父亲在该块荒地播种玉米,被告在该地进行了灌溉、施肥,秋后原告父亲收割了玉米青贮,被告将原告的一头奶牛牵走,为此引发诉讼。
调解情况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双方为同村村民,有着几十年的邻里乡情。若简单地“一纸判之”,既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还可能导致邻里双方矛盾激化。随即,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争取做到在不伤害双方情谊的情况下,使该案得到妥善地解决。法官王宏海在安抚双方情绪的同时,用心用情、不厌其烦地逐一做思想工作并和风细雨式的释法析理,引导双方顾念邻里乡情,让双方换位思考化解矛盾。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决定互谅互让、各退一步,被告同意庭后将原告的奶牛归还,原告自愿承担被告浇地、施肥支出的钱款,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虽小,连接的却是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近年来,应县人民法院南河种人民法庭旨在传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发挥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前沿阵地的作用,不断绘就解纷新“枫”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意识贯穿于办理案件全过程,坚持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努力做实以“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审判理念传递司法的公正和温情。
法官提醒
法律允许当事人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之间应和睦相处,妥善处理相邻事务,促进邻里和谐。发生矛盾纠纷时要理智面对、冷静处理,如若采取非法手段,则有可能小事变成大事,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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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县人民法院
整理:麦子(V:maizi25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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