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邵通 记者 李子璇)日前,淮安秦某在外地打工时听到工友说可以用射钉枪打鸟,特别好玩。秦某听到后默默记在心中,回到家后茶不思饭不想,只想拥有一把自己的射钉枪用来打鸟,最后决定自己也组装一把枪。

于是,秦某便从网上购买了射钉器和空心钢管、枪托等配件,通过从网上学习和向他人询问的方式,使用自家的电焊机、切割机等设备自行焊接改装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并用该枪射杀了自家的猫和野生鸟类。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秦某在明知制造和持有枪支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检察机关认为秦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可适用缓刑。最终秦某被法院判处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射钉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办结后,盱眙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开展打击涉枪爆违法犯罪专项宣传活动10余次,以真实案例向群众宣传涉枪爆案件法律知识。同时,盱眙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履职,深入贯彻落实“七号检察建议”,联合县交通局等部门对快递公司安全专项检查,累计发现工作场所未张贴相关提示标语、操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5个,均现场督促整改,真正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严格管控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造成巨大损失。检察官特别提醒,不论是出于好奇、好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持枪证件的人持有枪支,都是违法行为,“巧匠”们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