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发布

《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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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鼓励养老机构采用月缴费,规范预收费管理。养老机构预收费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最长预收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不得超过2万元/人,会员费不能超过月床位费的12倍。公办、公建民营及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未建成或不具备收住条件的、有失信记录的养老机构同样禁止。预收费须存入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如数返还。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签订合同,明确预收费相关事宜,不得虚假宣传或诱导交费。存管银行要建立资金监管系统,监控异常资金流动,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对接。该意见自公布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渡期6个月,各地可制定实施细则。

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联系。联系人:赵婧,电话:029-63917538,传真:029-63917524,邮箱:361395891@qq.com,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403号陕西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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