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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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当债务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往往希望通过证明债务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进而追究股东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如何证明债务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从而追究股东责任?

一、法律依据及责任认定基础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股东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要认定股东存在滥用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股东实施了滥用行为、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人格混同)具体证据收集与分析

1. 财务混同方面

银行流水及账目记录:仔细审查债务人公司及其股东的银行账户流水,查看是否存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且无合理业务依据的情况。例如,公司资金随意转入股东个人账户,股东又用该资金进行个人消费或投资,而没有明确的借款协议或还款记录。同时,检查公司的财务账目,看是否存在公司与股东的账目混乱不清,无法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情况。

2. 人员混同方面

任职情况调查:了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等是否与股东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重要职位同时由股东担任,或者公司的关键岗位人员由股东直接委派,且在多个关联公司之间频繁调动,这可能表明公司与股东在人员管理上存在混同。

员工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审查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看是否存在公司与股东的员工相互混用、工资发放主体不明确等情况。例如,同一批员工既为公司工作,又为股东的其他企业服务,工资由不同主体发放,或者员工的社保由股东的其他公司缴纳。

3. 业务混同方面

业务合同及交易记录:分析公司与股东或股东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合同和交易记录,看是否存在业务范围高度重合、交易价格不合理、交易行为缺乏商业实质等情况。比如,公司与股东的企业签订大量的买卖合同,但货物的交付、价款的支付等环节存在诸多疑点,或者公司的主要业务完全依赖于股东的企业,没有独立的市场开拓能力。

客户及供应商关系:调查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群体,看是否与股东的企业存在高度重叠。如果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同时也是股东的关联企业,交易的决策过程不独立,这可能表明公司与股东在业务上存在混同。

4. 公司决策与股东行为关联方面

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文件:查阅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看股东是否过度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使公司丧失独立的决策能力。例如,股东在没有合法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事项,公司管理层完全听从股东的指令行事。

外部行为表现:观察公司在对外交往中的行为表现,看是否以股东的名义进行交易或者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个人活动。比如,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明确表示受股东的指示或控制,或者股东以公司的资产为自己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那么,诉讼中应如何获取这些证据?

1. 聘请专业律师及会计师:在证明债务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过程中,聘请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是非常必要的。律师可以从法律角度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证,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会计师则可以通过专业的审计手段,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深入审查,提供有力的财务证据支持。

2.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如果债权人自身难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有权要求债务人公司及其股东提供相关的财务账目、业务合同、银行流水等文件,或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可以获取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的证据。

最高院在《国发节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发机关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公司债权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表明股东可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且因客观障碍无法自行获取公司账簿、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等关键证据时,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之申请。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

如果债权人已提供初步证据,显示被告公司在股东住所、联系方式、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领域等方面存在重叠。法院依法调取了银行账户明细,揭示了被告公司间存在频繁且金额巨大的资金流动,而被告公司对此无法提供合理说明,亦拒绝接受司法审计的,法院可认定债权人所提证据已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而推定被告公司之间存在法人人格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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