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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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中,不少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保险属于人身保障类资产,即便在执行期间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子女,也只是调整受益归属,不算转移财产,更不会触及刑事犯罪。
那么,执行程序中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子女的,构成拒执罪吗?
以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为目的,在执行程序中变更保险受益人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拒执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二是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三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三者缺一不可,单纯的财产处置行为,若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仅属于民事执行违规,不涉及刑事追责。
二、构成拒执罪的两类典型情形
1. 恶意转移保单现金价值,规避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保单具有可执行的现金价值,在执行程序启动后,为避免保单被法院冻结、扣划,故意将受益人变更为子女,甚至配合子女退保,将保单现金价值转移至子女账户,导致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效判决无法落地。此类行为本质是隐藏、转移责任财产,符合拒执罪“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核心要件,司法实践中均认定构成犯罪。
2. 以保险受益权变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明知负有大额执行债务,在执行期间通过变更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完全转移给子女,同时放弃自身对保单的处置权、受益权,刻意掏空自身可执行财产范围,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若该行为造成债权人重大损失,或存在多次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节,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以拒执罪定罪处罚。
三、不构成拒执罪的法定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执行期间变更保险受益人的行为都入罪,以下情形属于合法处置,不构成拒执罪:一是保单不具有现金价值,仅为纯保障型保险,无法被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受益人未影响执行财产范围;二是变更受益人系基于家庭正常保障需求,并非以逃避执行为目的,且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三是变更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启动前,且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提前逃债的主观故意;四是变更后主动向执行法院报告该情况,配合法院核查保单权益,未规避执行义务。
周军律师提醒,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变更保险受益人、转移保单权益的,立即固定证据(保单变更记录、退保流水、财产状况证明),向法院申请调查核实,若符合拒执罪情形,可申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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