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车行销售的一台电动自行车存在电池篡改问题,经检测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2090元。经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3135元。

典型案例二:平城区某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车案

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平城区某修理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安装有5块铅酸蓄电池,额定电压为60V。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车辆后更换了蓄电池类型,改变了额定电压,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该型号车辆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3300元。

典型案例三:新荣区某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新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新荣区某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安装有12v电池5块,额定电压为60V。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车辆后更换了蓄电池类型,改变了额定电压,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该型号车辆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处以罚款2500元。

典型案例四:灵丘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灵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灵丘县宏新电动车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共购进2辆,未出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2760元。

典型案例五:广灵县某电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广灵县某电车修理部销售的台铃电动自行车一辆,蓄电池与电池组合侧壁的间隙为70mm,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3.4.3的要求,该车辆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638元。

来源: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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