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16期】

另开银行卡消费,花巨资以他人名义购买高档汽车、投保大额保险,被执行人自作聪明,以身试法,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妄图逃避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触犯了法律底线。11月8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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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汝城县法院于2014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李某人民币48538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划扣其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后,因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1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调查,2018年左右,张某与其同居关系人何某一起外出承办工程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何某的银行账户,且明知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却在其他省份新开设银行卡,该账户交易金额达到417万余元,且陆续购买了三台高档汽车登记在同居关系人何某名下。此外,又花费90余万元以何某为投保人购买了多份保险。掌握上述犯罪线索后,汝城县法院于2023年9月将张某涉嫌构成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张某“闻讯”后,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立即慌了神,主动找到申请人李某协商还款事宜,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剩余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4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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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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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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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企图以“小聪明”“巧手段”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反而容易引“刑”上身。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编 辑」谭 娟

「一 审」执行局、刑事庭

「二 审」詹 斌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