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曝光
Case exposure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平谷区一商贸公司未进行防火检查记录,按照有关平谷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该企业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处罚结果
Penalties as a result
在检查过程中,防火监督员发现该单位未记录防火检查情况,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3.2条的要求,违反了《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终,平谷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行政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
Case exposure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防火检查等情况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
(四)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消防车通道设置明显标识,并不得占用;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经营室内体验、竞技类等新业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风险防范和事故应对处置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
来源:防火监督科
编辑:曹思远、杨新
审核:赵如玉
出品:平谷消防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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