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法院8月13日开庭审理广东珠海瑞德青春公司诈骗案,一直持续到11月1日才结束,总共48天。一方面,由于该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整个公司有25人被起诉,包括公司法人代表、高管,甚至有一名已经离职的员工;另一方面该案争议较大,比如,公诉方称涉案金额约13.6亿元,但是办案机关却查扣了涉案公司18亿余元现金。因此,控、辩双方“交锋”十分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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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外每天旁听案件的人群

对于这场“马拉松式”的庭审,有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直言,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之所以审理前后历时两个多月,是因为公诉方的公诉意见存在两大问题:

“问题之一,完全抛开了行业的属性和背景,把特定领域的正常经营行为指控为犯罪,结果就是南辕北辙,如果换一个说法,说摆烂也可以;第二,完全不顾法庭的调查。法庭调查、对被告人的发问、法庭的质证、证人出庭做证和辩方所出示的很多证据,所以在证据已经不能支持起诉的情况下,依然以不成体系的证据指控,依然坚持错误。”

01

法庭辩论环节伊始:

控、辩双方激辩“远洋捕捞”

10月29日,开庭两个多月后,庭审终于迎来了法庭辩论环节。作为第一被告人庄某某的辩护人,朱明勇律师第一个发言。他说这起案件事实清晰,法律适用非常简单,为什么需要2个多月的时间来庭审呢?原因就是郑东公安部门的“远洋捕捞”。

“原因是什么?我想,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从中央到各个省,官方给出的信息给本案一个明确的阐释。这个案子是在全国经济形势下行的背景下,郑东公安采取官方媒体提出的‘远洋捕捞’的方式抓捕外地企业家。”

朱明勇律师的发言马上招致了公诉人的反对,公诉人要求律师说出“哪一家官方媒体定性为远洋捕捞”。

朱明勇律师引用10月29日当天,《经济观察报》推送的一篇报道。报道提出很多地方侦查机关跑去广东省,抓捕了大量的民营企业家和员工,并且冻结了上亿元的资产,而涉案的瑞德青春公司就是在广东珠海。

“我们想请各位注意的是,《经济观察报》的文章,说的是河南去广东抓捕企业家。本身不是我们审理的案子,是规模比我们小一些的案子。他们查封冻结资金是7亿多,本案是20亿元现金,他们抓捕企业家等十几名,本案是20几名,这是早上的新闻,这就明确提到了远洋捕捞。”

对于朱明勇律师的发言,公诉人再一次反对。公诉人发问“经济观察报是官方媒体吗?他说的是瑞德青春这个事吗?”

控辩双方关于“远洋捕捞”话题的争论以审判长的阻止而结束。不过,审判长要求律师“说明下什么是远洋捕捞”。

朱明勇律师于是将最近舆论提及的一些司法机关“远洋捕捞”式执法,即越区域到本辖区以外的地方,对企业进行刑事处罚换取巨额罚没收入的模式进行解释。当说到“(媒体)也均提到瑞德青春的名字是被河南远洋捕捞”时,该话题被审判长以“请辩护人紧紧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请继续”而终止。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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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焦点:

扣押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还是法人代表庄某某个人所有?

公诉人称,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冻结了庄某某控制使用的291张个人银行卡的违法所得和财产,共计18.6954亿余元,扣押了供犯罪使用的机动车2台,查封了庄某某17套房产,瑞德青春公司购买的别墅。根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被害人财产依法返还后,剩余款项和查封房产,根据对庄某某的财产项判决情况,执行财产刑后,如果有剩余,依法返还庄某某,扣押车辆依法应予没收。

公诉方指控的犯罪金额为13.67亿元(后来改成了13.5亿元)。那么,对于超出指控的部分,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这个问题也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发表了两点意见。第一点,瑞德青春公司法人代表庄某某等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和辩护人民事纠纷的意见不能成立。第二点,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人称本案扣押的财产是庄某某的个人财产,并且依法处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方已经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涉案金额13.5亿元,根据庄某某的供述,其控制两个公司99%股份,是其自己实际控制,本案被害人的资金流入了庄某某的291张银行卡,和总公司美容医美板块的收入是混同的,均归庄某某个人控制,资金性质为诈骗违法所得,和庄某某个人财产混同,查封13.5亿元的资金,和犯罪数额等值,用于退还被害人,多余的部分是庄某某的财产。

对于公诉人的观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们并不认同。比如对于扣押的房产、资金是个人还是企业的,具体归属于谁、如何处置问题,辩护人韩冰律师就提出了4大理由来辩驳公诉人。

第一,从瑞德青春股东投资结构来看,是庄某某和庄某丽两个自然人股东,而购置房产的车辆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源于总公司,是总公司的个人卡的账户还是公司账户,需要有一个分别。总公司部分资金分布在个人卡,因为美容门店本身是个体的,这些房产车辆,在瑞德青春设立之前,从总的原则上应该是属于总公司的财产。从最基本的,从股东的划分,这些资产有不同的来源。不能说在his系统里都是个人的资金。

第二,冻结的资金,属于三大业务板块。公诉方也认可,一个资金池,这又不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案件,这个就是他们公司自己管理形成的模式。所以鉴定意见非常明确来自his系统,冻结资金并不都是瑞德青春的,冻结的资金18亿多,起诉指控的是13.5亿,公诉方王世峰在第二次庭前会议明确,超过的部分是个人合法收入。

“现在又没说多冻结的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而是换了个说法,说发还之后还有多余才属于庄某某,这完全是两个概念。你冻结了18亿,你不分青红皂白就直接冻结了所有款项。我们至少要公诉方明确,你们原来说的还算不算?”

第三,各个门店是独立法人,又有两种不同形式:直营或加盟。加盟是品牌授权的,基本管理模式是要交一部分的风险保证金。一旦发生纠纷,有一个先行赔付的基础,当然,也可以投保,这都是法律允许的,除了直营店以外,这个权属就不都是总公司的,这部分有授权使用,有风险保证金,在协议期满是需要退还的。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不是都属于总公司所有,因为个人涉嫌犯罪,就全部被否认了。这关系的第二个方面,假如总公司可能涉嫌单位犯罪,这些财产也不是单位单独所有的,需要搞清楚各个门店,和瑞德青春发生的业务,都必须要分清。总公司的财产和庄某某个人的个人财产的确是存在混同的情况,但是有和门店的分成和解约保证金,所以也不是像公诉人说的那么简单返还被害人之后都是庄某某的。

“因为大健康本身是合法的业务,我总要有自己的合法收入,根本不是公诉方指控的诈骗。既然是合法的,他就有他合法收入的这一部分。我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去餐厅吃饭,你吃完了,说你这味道不行,钱我不付,能行吗?”

第四,从司法鉴定整个的统计来看,瑞德青春的经营有高额的支出,在她的两个银行账户,一个有6.2亿,一个有4.8亿,这两个部分也要从成本上刨除。

韩冰律师提出,账户冻结资金并非全部属于涉嫌犯罪的财产,应当在解决问题后分别处理,为了及时缓解总公司经营困境,对于指控外的先行解冻,其他的问题逐一解决。

对于上述问题,辩护人王涌律师的观点更犀利:“如果我们把***(母公司)的财产和庄某某的财产混为一谈,认为他们可以混同,这种混同才可能为你的查封行为进行辩护。”

03

涉案公司提供证据:

103名“被害人”称是因公安机关反复打电话才去做的笔录

法庭上,辩护律师提供了经过公证的由瑞德青春提供的多份录音证据,和记录整理103名被害人关于“强迫做证情形”的统计。这些被害人均反映是因为公安机关反复给他们打电话,才去做的笔录。证明目的是,侦查机关变相胁迫、强迫大健康客户做证证明大健康项目为诈骗项目,该103名所谓被害人所作笔录真实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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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为审理该案配备了大量安保人员

王平是一名被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奇怪的是,案发之后,她现在还在“诈骗公司”的美容店里面做美容。根据庭审旁听者的回忆,辩方证据中有王平、其他所谓“被害人”在美容院接受服务的录音,均表示是在警方三番五次的要求下才被迫去“报案”,是警方告知自己被骗。并且客户王某某对公安的做法极度愤慨,并声称“如黑社会一样”。

韩冰律师在法庭上称,这种强迫做证的情形,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04

“首犯”陈述:

正常经营合法的钱被冻结,我个人被判处无期,你们两个好处都想占吗?

庄某某是涉案公司瑞德青春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诉人指控的首要分子。公诉人建议法庭判处庄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审过程中,庄某某称案发至今已两年,她仍然搞不明白他们怎么就是养老诈骗了?瑞德青春只是(母公司)一个点而已,怎么就成了诈骗集团了?在最后陈述环节,庄某某称两年来他们(公司)苦苦挣扎,已经耗尽了元气,企业摇摇欲坠。一线员工也是哆里哆嗦、战战兢兢,不知道自己是否随时会被一只无形大手抓到河南郑州来。他们在全国各个角落里面哆里哆嗦的,还在努力维持品牌的生计。

说到被冻结资金问题,庄某某很愤怒。她质问公诉人,做公诉人这么多年,难道不知道资金的分配、资金的分类吗?不也是找了鉴定人吗?

“你说我诈骗,我2004年的企业和2018年的企业,资金分不清楚吗?对于别人的问题,是放大又放大,苛刻又苛刻。对于公诉起诉的问题,却是能瞒就瞒、能骗就骗,能过就过。做了一锅大杂烩,东拼西凑。大大方方地把我的钱还给我,大大方方地把我们企业正常经营的合法资金还给我们。我们是通过一次次服务、一天天工作、一张张脸获得的。”

“我也想问公诉人的话,我们企业正常经营合法的钱冻结在银行里面,或者被你们掌握。我这个人被判处了无期,你是两个好处都想占吗?”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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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捕捞”已成公害

央级媒体发文抨击逐利执法

最近,对于“远洋捕捞”这一话题,舆论关注力度大。除了《经济观察报》的报道,10月28日,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在头版重要位置,刊发“把涉企任性执法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文,言辞犀利地指出,逐利执法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严重损害营商环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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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报道截图

10月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表示,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此举被视为恢复民企信心的最新措施之一。法案内容明确提到,加强权益保护,规范中国民企长久诟病的异地执法行为,并规范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学习时报》发文,这是继国家发改委10月8日喊话“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后,级别最高的央级媒体针对“趋利执法”发表的重磅评论。显然,“远洋捕捞”式执法,已经成为了一大“公害”。

来源:法治边角料 作者: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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