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想“一跑了之”,不可能!近日,弥勒一男子张某醉驾肇事逃逸,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7月17日20时38分,张某驾驶一辆云G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吉山北路与西山路路口向北50米处时,车辆右前车头部位碰撞到道路西侧路边上欲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造成行人刘某受伤,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车辆逃逸现场。

接群众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结合现场群众提供的线索和事发路段电子监控视频,民警快速锁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当天晚上在弥勒市万城纪小区地下停车场查获逃逸嫌疑车辆。随后,民警口头传唤当晚驾车人员张某到场进行询问。经询问,张某对当晚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现场对张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验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民警调查认定,张某醉驾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责。

2024年9月9日,弥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张某实施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依法吊销张某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11月6日,经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当日张某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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