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我承诺积极配合、协助对方探望子女……”
“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我承诺依法、合理地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10月21日,敦煌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时,建议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对离异夫妻关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主动作出了引导、告知和约束,巧妙化解“探望困境”,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再加“一把锁”。这也是敦煌市法院发出的首份《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案情回顾:小雅和小宇于2013年5月在敦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一子,取名团团,后因多方面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2月在敦煌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团团的抚养权归小宇所有。后小宇再婚,团团跟随小宇和继母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小雅无法正常探视团团,且认为小宇和团团的继母未能尽到妥善抚养孩子的义务,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及证据材料,认真梳理案情。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综合考虑情、理、法等因素,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聆听当事人的诉求,双方均表示不愿放弃抚养权,并从不同角度表达了自己提供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在询问孩子意见时,团团表示希望能和母亲一起生活。
针对该情况,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表明了孩子想要随母亲一起生活的心愿,并从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的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妥善解决矛盾,为孩子创造一个温馨、良好的成长环境。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就变更抚养权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今后再发生探望权执行纠纷等问题,进一步消除双方的担忧,承办法官现场组织双方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就双方依约行使探望权以及依法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作出具体承诺,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发放《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是敦煌市法院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践行《中华人民共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深化《责令家庭教育指导令》成效的重要尝试,也是践行“少年家事审判无执行”理念的有力举措。通过组织当事人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于诉讼中提前告知当事人应当自觉、合理、恰当地行使及配合行使探望权,不仅对离婚当事人探望权的合理行使与依法配合作出约束和督促,有效破解“探望困境”,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日后探望纠纷、强制执行的发生,减少了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次生”伤害,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褚雯婕)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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