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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禁在全市山林禁火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林以及距山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禁止一切违法野外用火,林区村庄要制定山林防火“村规民约”。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限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山林禁火区墓地坟头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二)严禁在山林禁火区及其周边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地堰、烧农作物秸秆、烧果品袋、焚烧垃圾;

(三)严禁在林内山神庙、土地庙、佛龛等民间场所进行祭祀用火;

(四)严禁在山林禁火区野炊、烤火、烧蜂、吸烟、点火把照明、电击野兔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六)山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配备灭火装备和防火人员,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七)在山林禁火区内经营饭店、民宿、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八)在山林禁火区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或从事爆破、勘察、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在山林禁火区从事野营、登山、庙会、旅游、放牧等活动,需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服从森林防火管理;

(十)进入禁火区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履行森林防火义务,严禁携带任何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从源头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十一)消防蓄水池、防火通道、护林房、监控等防火设施,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二)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与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