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多地出台的“痛经假”那真是让兄弟省份们羡慕不已,很多朋友可能都要问一句“辽宁啥时候出”?
其实呢,可能大家不知道,咱辽宁早就有了,只不过,很多朋友“没当回事儿”罢了。
“痛经假”早就有了!辽宁第一批跟进!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1993年相关部门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当时该《规定》颁布之后,就有多个省市区出台了相关政策,当然,辽宁也在其中。不仅如此,2020年12月9日,辽宁相关部门还出台了更为细化的相关政策,《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不久后,由省总工会牵头、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制定的《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发布。
据沈阳晚报报道,该《示范文本》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单位联合发布,在全国尚属首次。
全面保护,辽宁一直走在前面
遗憾的是,这一系列举措在当时并没有引发全国范围的讨论和关注,甚至时间一久,很多朋友都忘记了这些措施的存在。
幸运的是,如今相关问题再次被提及,并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关注,那么辽宁是如何规定和执行的,小编觉得还是有必要“翻出家底”来展示一下的。
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都有相关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复习”一下: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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