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待。

首先,如果是律师仅凭律所的相关材料上门调查取证的,可以拒绝。

至于为什么,主要是律师自行上门取证行为的性质。律师不是执法人员,律所也不是执法机关,律师虽然有上门取证的“权利”,但这并非“权力”,所以,这和一般的请求没有实质的区别,被调查人没有法定责任配合,因此可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注意这里的表述是“可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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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律师根据法院的协查函或者律师调查令,上门要求调取证据的话,则应当配合。

律师的行为就不是单纯的代表律所的行为,律师相当于司法辅助人员的角色,此时根本上是在执行法院的命令,法院自然有权力调查取证,所以被调查人应当配合,否则可能被通报批评,甚至面临罚款等处罚。

不过,律师调查令制度目前还不是写入民事诉讼的正式制度,只是由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身的情况,单独制定的规定确立的制度。如果当地没有施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通常就是法院开出的协查函,这类函件多在立案阶段开具。

以广东省为例,法院一般会根据律师的申请,在律师签署承诺书之后,发出律师调查令。律师调查令一般是电子版。上面附有被调查人签署的回执,写明调查的律师及其事务所,案件情况,调取的具体证据,如何处理,法院联系方式,以及不配合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等等。

律师凭调查令和律所的相关资料去被调查人处调取,调取的证据以及回执可以直接给律师,也可以根据调查令提供的法院联系方式直接寄给法官助理。

所以,如果遇到上述这种律师调查的情形,没有异样还是要积极配合,有问题可以联系法官进行确认。

本文仅供参考,希望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