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笔:徐琛
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
(更多风采见文末)
在居住房屋被征收时,部分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参与安置利益的分配。若干年后,安置房已满足条件被出售,若此时再来分配安置利益,应按照安置房屋的协议价还是市场价格来分配呢?近日,我们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女儿独占老房征收利益
齐某与王某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案涉房屋,齐某为该公房原承租人。后二人育有一女小齐。1989年,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齐由齐某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齐某居住在案涉房屋,户口落实案涉房屋,王某某居住他处,户口落实他处。
2004年至2022年期间,齐某入狱服刑。2006年,案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小齐。2012年11月,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7年2月,小齐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协议。根据征收协议,案涉房屋获得征收补偿利益总计127万余元,该户选择购买二套安置房屋,一套实测面积118.07平方米,总价96万余元,另一套实测面积68.97平方米,总价65万余元,共需支付补差款34万余元。此后,小齐支付了补差款,并将118.07平方米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68.97平方米的房屋在满足出售条件后,由小齐出售给案外人,转让价款为162万元。
齐某出狱后,与小齐就拆迁安置补偿分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齐某认为,案涉房屋被征收后其未取得任何征收利益,请求法院判令小齐名下的安置房屋产权归齐某所有。小齐则认为,被征收前,案涉房屋内有齐某、小齐、王某某、李某(小齐前夫)、小李(小齐儿子)等5人的户籍。除李某是空挂户口,不符合安置对象外,其余4人应共同分割案涉房屋征收利益,现同意该房屋产权由4人共同共有,若齐某不要求取得该房屋,则愿意补偿其1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为案涉房屋原承租人,除服刑时间外在内实际居住且他处无房,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王某某虽户籍在内,但与齐某离婚时已约定住至他处且户籍迁至他处,其在内居住仅是为了照顾小齐而非居住需要,故不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小李、李某未曾在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不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故案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由共同居住人齐某与承租人小齐共同取得并分割。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小齐支付齐某案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78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安置房屋出售后征收利益如何分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具体分配是否恰当均衡。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总计127万元,根据一审判决,齐某分得78万元。仅从金额上来看,这一分配方式似乎并无不妥。
但是,分析该户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现,齐某是案涉房屋原承租人,对案涉房屋的取得贡献较大,且其除服刑之外长期居住案涉房屋,刑满释放后也无他处房屋居住,对案涉房屋有高度的居住需求。而小齐在征收前并未居住于案涉房屋,且另有他处房屋可居住。安置所得的另一房屋由小齐出售,转让价款为162万元,与65万余元拆迁补偿协议价格的差额近100万元。从该角度看,小齐名下的安置房由齐某取得更有利于解决实际居住人的居住困难问题。
实践中,因安置房屋是为了满足被安置人的居住需求,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出售,因此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一般以协议价来结算当事人应得的安置利益。但本案中,齐某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小齐已经出售安置房屋并实际取得相应的利益,因此在计算征收补偿利益金额分配时,若仍按该房屋的协议价来分割可能有损齐某的利益。
化干戈为玉帛
二审审理中,齐某要求小齐支付其补偿款150万元,而小齐表示一审判决的金额已经过多,坚决不同意再增加。尽管双方都向我们表达了调解意愿,但调解方案的差距一直较大。而且,父女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张,一言不合即陷入争吵。基于这一情况,我们决定与当事人分别沟通,了解矛盾的根源。
二人冷静下来后逐渐向我们敞开心扉,倾诉了积攒多年的情绪。小齐表示,父亲获罪入狱给她带来了不小的心理阴影,且服刑期间父亲未能承担对她的抚养责任,因此她对父亲颇有怨言。现在她已和丈夫离婚,独自一人抚养儿子,生活艰难,这才选择出卖一套安置房以维持生计。
齐某坦言,年轻时因一时冲动犯罪入狱,对女儿确实有所亏欠。但出狱后,他既没有经济来源也无处可居住,生活没有着落,故而才提起本案诉讼,并已通过另案诉请女儿承担赡养义务。
我们注意到,双方在讲述的过程中,都曾回忆起往昔生活中的温馨点滴,可见父女之间其实亲情犹在。为此,我们从情理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并结合实践中的同类案例向双方释法说理,还细致分析了该案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计算方式。听完推心置腹的分析,两方当事人的情绪逐渐稳定,态度有所缓和,均表示愿意作出让步。
最终,二人达成和解,齐某将本案和赡养纠纷案件一并撤诉,表示今后会在家庭中弥补对女儿多年的亏欠,也将积极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小齐也表示,本案的化解解开了她的心结,今后会和家人好好相处。
法官心语:
处理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应体现补偿与安置兼顾、公平和合理结合的原则,如果安置房屋已经出售,则说明出售人对于该房屋并无居住需求,该项因素将在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时予以考虑。
家事审判并非以判断是非为唯一价值追求,而是以维持亲情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实现家庭职能、改善社会秩序作为最终目的。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从思想上进行疏导,又从法理上进行解释,促成和解,一并化解了两起纠纷,也给父女二人后续修复情感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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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琛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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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翟珺
人像摄影 | 施蕾
版面编辑 | 周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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