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从源头减量、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要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同时要构建起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主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办法》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项目减量目标等。
针对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办法》指出,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产生单位应依法向市(州)或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取得核准许可后,按要求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处置单位等。
就运输管理而言,《办法》提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州)或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取得核准许可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针对处置管理,《办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包括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地相关工作规划,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等。
《办法》还对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杨升涛 责任编辑 刘杨 编辑 王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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