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就郎酒与夜郎古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令郎酒胜诉,并要求夜郎古酒赔付1.96亿元。11月11日晚,夜郎古酒就一审判决结果发表声明,表示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此,郎酒方面回应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双方存在争议,郎酒尊重法院裁决,与夜郎古公司之间的沟通渠道畅通,对夜郎古公司的声明表示理解。

一审判决郎酒胜诉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商标。

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郎酒一方起诉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夜郎古1999年无正当理由变更企业名称为“夜郎古”,自其成立以来不断恶意抢注、不规范使用带“郎”商标,且大量生产、销售单独突出放大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试图搭原告便车;2.夜郎古酒与舍得酒业合资设立的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为追求与郎酒庄园的关系,使用的“夜郎古酒庄”字号与郎酒的“郎酒庄园”商标近似,且夜郎古酒庄公司继续抢注带“郎”商标,并逐步突破“夜郎”概念,向“郎”靠近;夜郎古酒业公司、夜郎古酒庄公司还在宣传中故意实施混淆行为,误导公众,主观恶意明显;3.“夜郎古·大金奖”“夜郎春秋”侵害了郎酒一方第230457号“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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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郎古酒业则在声明中表示,其“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并强调该商标自1999年起即已作为企业字号核准登记,2005年更是成功申请注册为商标,且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目前所有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的注册状态。

针对上述分歧,泸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由于被告使用的“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文字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泸州中院一审判决夜郎古酒一方赔偿近2亿元、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更名并停售相关产品等。

郎酒的“郎”商标要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公开资料显示,1984年11月28日,原国营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申请注册“郎”商标。1985年7月30日,第230457号“郎”商 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酒。2004年5月21日,四川省古蔺郎酒厂将第230457号“郎”商标转让至古蔺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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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天眼查

2010年4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古蔺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将第230457号“郎”商标转让至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公司)。第230457号“郎”商标的现持有人为古蔺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持股的久盛公司。

类似商标纠纷较多

上述泸州中院的判决之外,郎酒和夜郎古酒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还有多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在成都高新区法院的案件中(案件号为(2023)川0191民初24455号),2023年11月,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起诉了夜郎古酒业、四川盛达鸿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夜郎莊园·壹品醇酱”,并要求夜郎古酒业及盛达鸿运赔偿。

今年5月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要求夜郎古酒业、四川盛达鸿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230457号“郎”商标、第35801550号“郎酒庄园”商标专用权的“夜郎莊园·壹品醇酱”产品,夜郎古酒业赔偿共计20万元、盛达鸿运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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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5年时,郎酒曾就蔺郎商标侵权事宜曾提起多起诉讼,到2022年获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要求泸州蔺郎集团、四川蔺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古蔺蔺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等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郎”字。

不仅是郎酒,商标纠纷在白酒行业时有发生。2013年,五粮液(000858.SZ)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滨河集团状告至法院。直至2019年,历时六年的诉讼终于宣判:判决滨河集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同时判断滨河集团共赔偿五粮液900万元。

白酒行业人士分析指出,知识产权逐渐成为酒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运用的意识,是酒业企业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活力的重要保障。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