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总有着说服别人的冲动。
——坤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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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第十章

在这一章里,亚里士多德讨论了可消灭的事物及不可消灭的事物,它们在种类上是不同的,

同时,还揭露和批判了理型论者在这个问题上出现的矛盾和错误。

原文:

因为对反是“别”于形式,

而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是相对(因为阙失是一个决定性的无能),

两者必然不同级类。

解释:

对立在形式上是不同的,

而且可消灭的和不可消灭的是对立的(因为缺失是一个决定性的无能),

因此,它们必定在种类上相异。

原文:

我们现在说到一般通用名词时无需认为一切不灭坏事物应在形式上异于可灭坏事物,

正象每一白色物并不一定于形式上异于每一个黑色物一样。

解释:

但是,迄今我们说过的仅仅是普遍名词,所以它不会得出每一个不可消灭的事物,在种类上不同于每一个可消灭的事物,

它并不更胜于说每一个白色的事物不同于每一个黑色的事物。

原文:

假如这是一个普遍〈共相〉,

同一事物可能成为两者,

甚至于在同时可能成为两者(例如人类既有白人又有黑人);

解释:

如果它是普遍的(共相),

同样的事物可能既有白的也有黑的,

甚至可能在同一个时间成为两者,比如:人类既有白人又有黑人;

这段很清楚,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这都是指普遍名词本身,也就是它代表的类的概念,

在一类事物中当然会有属差,也就是有对立,如人之中,有白人和黑人的对立。

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我们前面讨论过的都是可消灭的事物,什么是不可消灭的事物呢?

为什么它可以像可消灭的事物在形式上是相同的呢?

即他所说的“应当在形式上不同是不必要的”,这些都没有得到论证,因而它们都是亚里士多德的断定而已(也就是未得到论证的)。

原文:

假如这是一个个别〈殊分〉,这还是可能成为两者,只是不能同时成为两者;

同一人可以一时为白,又一时为黑。

可是,白与黑相对。

解释:

如果这是一个个别具体的,这还是可能成为二者的,只是不能在同一时间成为二者;

同一个人,可以一个时间是白的,另一个时间是黑的。

但是,白和黑为对立。

原文:

但,某些相对因偶然属性而附隶于某些事物(例如现在所述及的以及其它许多事物),

另一些相对则不然,其中就有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这一相对。

解释:

但是,当有些对立,如白色与黑色是由于偶然而属于某些事物(比如现在论述的及他类众多事物),

另一对立则不是,其中就包括了可消灭的与不可消灭的这一对立。

原文:

一切事物之成为可以灭坏均非偶然。

凡属偶然就可有时而不然,但可灭坏性当其见于一切事物就成为一个必然秉赋;

如其不然,同一事物将可能灭坏而又不灭坏。

解释:

所有成为可消灭的事物都不是因为偶然。

只要是属于偶然的就可能时而不然,但可消灭的性质体现在每一个事物上就成了一个必然的属性;

如果不是,同一事物就会是既可消灭又不可消灭。

原文:

于是,可灭坏性必然就是每个可灭坏事物的怎是,或存在于其怎是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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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于是,可消灭的性质就成为了每一个可消灭事物的怎是(本质),或是存于其怎是(本质)之中。


原文:

同样的论点于不灭坏性亦可适用;

两者都应是必然秉赋。

解释:

对于不可消灭性,也同样如此;

二者都当属于是必然的属性。

原文:

于是,那引致一事物成为可灭坏,另一事物成为不灭坏的特性应是两个相反,所以它们必需异于级类。

解释:

于是,那导致一个事物成为可消灭的,另一个事物成为不可消灭的该是两个对立,因此它们必是有别于种类。

原文:

于是,显然,某些人所主张的意式〈通式〉是不能有的,

按照意式论,这将同时存在有一个可灭坏人与另一不灭坏人。

解释:

于是,某些人主张的理型是不能有的,

按照理型论的说法,这就会同时存在一个可消灭的人与另一个不可消灭的人。

原文:

而所谓意式,据说,与各个个体不但名称相同,形式亦复相同;

但诸事物〈如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之异于级类者,其为差异较之形式之异,还更属重大。

解释:

而所谓的理型,据说,与各个个非但名称相同,形式亦然;

但是,众事物(如可消灭与不可消灭的事物)之有别于种类的,其间差异于形式而论,更为重大。

这段话是批评理型论的,亚里士多德指出,理型论者认为,形式即理型,是不可消灭的事物,而又把与分有它的可消灭的具体事物相等同。

然而形式又被说成在属上是与特殊事物一样的,而不仅仅是与它们分有共同谓语。

这样就会有一个人,一方面是可消灭的,另一方面又是不可消灭的——这自然是理型论将思想(共性的东西)与个别的实际存在的实体混为一谈的必然结果。

这一点,亚里士多德把握得很准。

不过,综观这一整章,亚里士多德想要说明的问题并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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