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发布了“沧城执决字〔2024〕第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沧州高新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因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对沧州高新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沧州高新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注册地位于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2号楼4层403。经营范围包括燃气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建设、经营、维护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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