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中显示有在场的见证人,但在笔录中无笔录中记载的见证人签字,其辨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涉案执法行为,未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致涉案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于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辨认无证见证人签字,嫖娼行政处罚被撤销
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在上述案例中,辨认笔录记载有见证人见证辨认过程,但辨认笔录中无见证人签字,辨认程序违法,排除掉辨认笔录后,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作者介绍
北京郭晓航律师
职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学习经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交通处罚案件10余年,办理黄赌毒案件数千起
擅长领域:黄赌毒治安处罚、酒驾醉驾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醉驾辩护、刑事辩护
业绩:十九起嫖娼、赌博、酒驾行政处罚被撤销或降低处罚幅度;多起刑事案件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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