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公务员的规定,公务员实行职务职级并行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中央办公厅在2019年印发了《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从2019年6月1日开始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的管理和职业晋升改革迈上一个新台阶。
在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实施以后,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按照过去的规定,公务员是实行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条晋升路径,从2015年开始,县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开始实施职务和职级并行,但这个规定只是针对的县以下机关的公务员,而且各个职级之间的晋升,由于工作年限规定比较长,其实要真正解决县以下公务员的晋升问题,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实施的范围面更宽,职级设置更为全面、完整,晋升通道更通畅,更加有利于公务员的成长和进步。虽然各个职级之间的晋升仍然有比较严格的条件要求和限制,但作为一种晋升方式,更重要的是要体现他的严肃性、进步性。
到现在为止,职务职级晋升实施只有五年左右,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人在职务职级并行的认识上出现了误差,将职级晋升作为领导职务退居二线的备胎,作为安置退居二线领导职务的一种激励措施,这是不符合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实施的初衷的。
比如有人认为,一级巡视员都是退居二线的副厅级干部的备胎,晋升二级巡视员的人,多数都是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二级巡视员则成了县处级干部的备胎,一级调研员成了安置副处级干部的备胎,一级主任科员成了安置科级干部的备用工具等。
在部分地方的确也出现了这样的做法,凡是退居二线的领导职务,都采取提高一个职级的做法,比如正处级干部退居二线后,至少在职级上晋升为一级调研员,过几年在晋升为二级巡视员,解决干部的退休待遇问题;县一级为了让正科级干部退居二线,承诺退居二线以后,逐步解决四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的问题。
虽然这样的做法不违反职务职级并行规定,也符合当地的实际,但也有违职务职级并行规定的初衷。按照职务职级并行规定,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是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一种重要的改革举措。
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按照规定精神,公务员既可以晋升领导职务,也可以晋升职级,这是两条并行的通道,是针对的全体公务员。
职务的晋升和职级的晋升,既是并行的关系,同时也是对应的关系,是以职务作为对应的坐标,比如巡视员职级,对应的是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待遇,调研员职级的对应的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待遇,主任科员职级对应的是乡科级领导职务待遇。但这种对应的待遇,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待遇,不是全方位的待遇,领导有领导的职责和待遇,职级有职级工作范围和待遇。
公务员的职级作为公务员的等级序列,哪一级机关设置什么职级,职级的任职比例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比较高级的职级,比如巡视员职级,调研员职级,哪一级是在领导班子中设置,针对的是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达到规定的任职条件,在保持职务不变的情形下,就可以晋升相应的职级,而不是要退居二线以后才能晋升。
比如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在担任正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满2年以上,可以晋升一级主任科员,晋升一级主任科员以后,还是正科级领导职务,而不是要免去正科级领导职务才能晋升一级主任科员。
再比如在任的县级领导班子副职,任职满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晋升三级调研员,提拔为正县级领导干部以后,任职满2年以上,可以晋升为一级调研员,不是不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以后才能晋升一级调研员。
对于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在乡镇机关,最高的能晋升到二级调研员,晋升比例的为2%,这个就是规定,要想晋升为一级调研员,如果领导职务达不到县级副职以上,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这就是针对不同职级职位设置的上限。要想晋升更高的职级,就要县晋升职务,只有职务达到晋升职级的职位设置要求才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由于职务和职级是并行的关系,不同的级别的机关,有和职务对应的职级设置。不同职务的领导职务,不同职级的公务员,能够晋升到哪一个职级,必须要和所在机关的规格和级别对应,这就是晋升通道。职级晋升是针对全体公务员,是一种正常的晋升通道,而不是领导职务退居二线的备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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