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为另一方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在离婚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债务由另一方承担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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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6月,罗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罗某从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止。同日,杨某与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承诺对罗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银行向被告罗某发放了贷款5万元。2022年8月,罗某与杨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罗某承担。截止2024年8月,罗某尚欠银行借款本金49992.89元、利息4571.62元。某银行经多次追讨未果,遂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杨某对罗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某到庭抗辩,认为与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约定债务由罗某自行承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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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向银行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到期后,罗某未依约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承担支付罚息及复利的违约责任。杨某自愿为罗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该承诺是具体明确的,无需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现仍在保证期内,不因离婚而排除承担上述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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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本案杨某承担的是保证责任,某银行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基于夫妻关系,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区别。夫妻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离婚后债权人仅能要求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能要求另一方在离婚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提供连带担保的,即便是离婚,债权人依然可请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借款合同中,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要注意查看保证承诺的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4年原创196期
文字:陈秋霞
编辑:陆嘉琪
审核:李春晓、伍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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