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11月11日,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其中,有个关于“如何理解‘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是如何回答的?快来一起看看~

如何理解“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是学前教育服务国家人口战略,优化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实践中,低龄幼儿自理能力更弱,需要的安全保障更高,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要助力减轻家庭负担,又要避免不顾条件、一哄而上带来安全和质量问题,重点应把握以下要求:

首先要按法定要求先实现普及普惠目标,尚未实现学前教育普及的地区,要优先解决好3-6岁幼儿入园问题,杜绝一边存在“大班额”一边办托班的情况。

其次,必须确保安全,有申办意愿的幼儿园必须解决好场地、设施、人员等问题,在硬件、软件方面均达到低龄幼儿看护要求,不能“凑合着上”。

最后招收的幼儿要有一定自理能力,能听得明白、说得清楚基本要求,能适应集体生活。

来源:教育部新闻办、微言教育、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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