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爱情的世界里,礼物是情感的载体,是情侣间表达爱意和关怀的方式之一。然而,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那些曾经充满爱意的赠与是否应该返还?

目前,生活中经常会存在情侣间因为分手而引发的纠纷,赠与方认为感情结束了,那么交往期间赠与的金钱和礼物应当返还。受赠方认为即使分手了,自己也在交往期间付出了真实情感和时间精力,赠与方自愿赠与的钱财应当归受赠方所有,不应当返还。所以,当我们作为感情中的赠与者或者受赠者,在分手后面临经济纠纷,应当如何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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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恋人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王某先后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陈某转账10万余元,为陈某代缴赔偿款、保险,垫付人情款,购买衣服、首饰、化妆品等共计30万余元,被告陈某向王某转账6万余元。2022年10月,王某与陈某因故结束恋爱关系。在王某向陈某催讨款项过程中,陈某答应返还4万元,但因自己没有记账,其他的需要对账落实。2023年5月,王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引发的纠纷,男女双方在恋爱中,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不得仅以物质利益换取对方感情,也不能借恋爱骗取对方钱财。根据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王某主张涉案款项系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在双方恋爱期间两人互有转账,既有表达爱意和祝福,维系恋爱关系的转账,也有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转账,例如原告替被告垫付的赔偿款4万余元,代缴的保险2万余元。本院认为,对于前者为维系恋爱关系而发生的转账,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被告不需要返还,对于后者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转账(对于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的认定,一般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转账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基于公平原则及正确恋爱观的引导,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陈某应当予以返还。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四、维权手段

(1)向律师咨询,受赠方可以委托律师起草有效的赠与合同等法律文书,通过公证处公证后固定证据。赠与方可以委托律师起草有效的承诺还款相关法律文书,保存证据。

(2)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受赠方和赠与方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物品发票及邮寄记录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双方可以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程序来解决纠纷。

来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巫逸文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