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类案件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即商标注册人确实在使用商标,但是因为留存的证据不太符合“规范”,导致法官或审查员无法确信相关证据是否与案涉商标有关联,只能根据个人经验进行“心证”,案件结果就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何在关键客观证据无法改变的情况影响法官或审查员的心证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决呢?
利用补强证据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笔者经办的一个案件中,客户的主营商品是“流量计”、“风力发电机”,诉争商标被撤的商品是“电池”、“控制板”,属于流量计和风力发电机的配件商品,所以当事人能提供的绝大多数证据都显示“流量计”、“风力发电机”。
当事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关键证据有:
1、报关单及对应发票
报关单上分两栏记载有“风力发电机”、“控制板”及对应价格。其中在“风力发电机”一栏显示商标,但“控制板”一栏未显示商标。
2、合同及对应发票
合同中载有“流量计”和“电池”,同样是流量计栏显示商标,电池一栏未显示商标。
对于上述证据,严格的审查员或法官可以以报关单和合同产品前未体现商标,无法证明使用的是诉争商标,配件产品不属于可以单独销售的商品,不一定使用的是自有品牌(诉争商标)为由,所以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在电池和控制板上使用了诉争商标。而审查尺度较为宽松的审查员或法官可以以配件产品是与主营产品配套使用的,虽然配件产品一栏没有显示商标,但主营商品和配套产品使用相同商标也符合习惯,进而认定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使用,这就是案件的不确定性!该案在行政阶段可能就遇到了审查尺度较为严格的审查员,认定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电池和控制板商品上的使用。
案件到了诉讼程序中,难度自然加大,我们不能寄希望于碰到一个审查尺度宽松的法官,顺便强调一下撤三制度的设立初衷不是撤销商标而是鼓励使用云云就想获得法官的支持。所以必须要继续提供补强证据,以期影响法官心证,让法官内心确信报关单和合同上未显示配件产品的商标是一种习惯,主营商品和配件商品上使用的都是诉争商标。
主要搜集和强调了如下补强证据:
1、电池和控制板的产品图片和实物(由于该产品并非指定期间的产品,所以将其称为补强证据)
2、控制板的发明专利证书
3、仅有“风力发电机”,“流量计”没有“电池”和“控制板”的报关单和合同
4、商标注册人的所有商标档案
首先,关于电池和控制板的产品图片,大家知道,在商标撤三案件中,仅提交图片的意义不大,审查员或法官通常以自制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没有体现时间(不具有关联性)为由不予采信。但是本案中我们必须要提交而且要重点强调该产品图片,因为产品上的商标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报关单和合同上未显示商标的缺陷,形成影响法官心证的证据链条。为了让法官相信图片的真实性,我们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电池和控制板产品实物,实物可以增加法官的直观印象,两个“庞然大物”也能让法官感受到两个产品的“独立价值”,虽然是配件产品,但也是可以单独销售的。
控制板的发明专利证书名称包含商标,以弥补报关单上未显示商标的缺陷。而且发明专利证书具有极高的技术价值,并非人人可以获得,当事人能提供该专利证书,即能让法官认为当事人开发这个电路板付出较大成本,也能使法官认为产品可能属于独立产品。
只显示风力发电机和流量计的报关单和合同的作用在于与同时显示电池和控制板的报关单和合同形成对比,进而证明在实际销售中我们会仅销售“风力发电机”和“流量计”,也会配套销售“电池”、“控制板”,以佐证“电池”、“控制板”会单独销售,属于独立产品。这个案件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主营商品上使用能否视为配件商品的使用,该主张是否被认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补强证据始终配合另一个诉讼策略即主张指定商品虽然是配件,但都属于独立的商品,可以单独销售。我们向法庭陈述电池和控制板虽然是配件,但是有自己的价格体系,用户可以单独购买风力发电机也可以配套购买电池和控制板,而且电池、控制板属于消耗品,后期还可以单独购买,报关单上将其报价单独列明既能证明此点。
商标注册人的所有商标档案是一种较为常规的补强证据,用以证明虽然合同上未显示商标,但是在指定商品上当事人只拥有一枚商标,当事人使用诉争商标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推定系诉争商标的使用,实务中,该观点在特定情况下已基本得到认可。
庭上,审判长询问我们是否有单独销售电池和控制板的合同(如果有,我们就没必要费这些事了),但是我知道法官询问这个问题肯定重视我们的意见了,法官心中的天平已经开始倾斜。
果然,经过两个月的等待,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认定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电池”、“控制板”商品上的使用!
案件赢了!
商标撤三类案件中,一些不显示时间、商标、商品等审查要素的证据证明力较弱,通常不会被采信,但是这类证据如果同关键证据可以形成互为印证的证据链条就会影响法官的心证,所以对于此类证据不能盲目举证,眉毛胡子一把抓,一交一大堆,一定要配合关键证据对证据链条进行补强,有针对性的提交才能使之作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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