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平谷区律师协会在平谷司法局成功举办“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经验分享会”。本次培训由平谷司法局提供场地支持,特邀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长青律师担任主讲,吸引众多律师、实习律师以及法律从业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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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青律师拥有17年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大量刑事申诉案件,其中包括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吴春红故意杀人案、吴双交通肇事案、李某某强奸案、张宝财合同诈骗案,南京理工大学王广教授贪污案目前进入再审程序等等。

本次培训,李长青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实战经验,围绕刑事申诉谈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选案难、收费难、阅卷难、会见难、诉说难、文书难、结案难”等七大核心难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分享了宝贵的实务技巧与办案心得。李长青在培训中称,这七大难点有些是法律本身规定不详,各方理解不同,有的确实个别人的人为故意刁难。

一、选案难

2008年四五月份的时候,“永定门记忆”为李长青律师留下了深深的印记,当年李长青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时候,去永定门递交一份申诉材料,现场的景象让李长青很震惊,从马路边开始乌泱乌泱的人,穿过那条破烂的胡同,进入到大厅全是人,还有人在胡同两边埋锅造饭。据说有人已经申诉了十几年,就为了当初一桩案涉1000块钱的官司,也有人常年累月的奔波与绝望,精神状态已经陷入偏执型精神分裂,现场喊冤的人确实是太多了。眼前情景,让李长青律师感受到了“喊冤”二字背后的沉重分量。后来,最高法院在全国各地设立巡回法庭,申诉大厅改到小红门红寺村,李长青律师多次发现,申诉的人依然有增无减。

“自己做律师这十几年,也经常有朋友或者熟人推荐申诉案件,或者当事人直接通过社交媒体平台找上门,大部分案件看不到申诉成功的任何可能性,有的案件看完之后认为判的没有问题,还有的案件只是量刑的问题,可能判得略微有点重,如果定性没问题,想翻案太难了。面对这么多找上门来的申诉案件,律师该选择什么样的案件来做呢?每个律师可能有所不同,各有各的的标准”。李长青律师在主讲中说道,“案件有很多的疑点,有比较大的申诉空间,对当事人有比较重大的意义。比如说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吴春红故意杀人案,这些案件就是在证据上很不充分,一开始就暗示了这个案件可能存在问题。这一类的案件,对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有重大的影响”。

二、收费难

“代理申诉案件是否收取律师费,要因人而异。对于有经济支付能力的当事人,随行就市收取律师费”。李长青律师认为,“律师费不仅是金钱,更代表着当事人的品格。如果当事人明明有钱却执意要求“胜诉后付费”,往往抱有“有枣没枣打一竿子”的投机心态,试图将绝大部分诉讼风险完全转嫁给律师。对于这类将风险完全外包的当事人,即便承诺再丰厚,即便胜诉,律师费也极难收回”。

而对于绝大多数收入不高、前期诉讼已耗尽家财的底层百姓,如果案件涉及人命关天,只要符合收案的标准,李长青律师也会免费代理。例如廖海军案和吴春红案,当事人家属生活极度拮据,根本无力承担高额律师费。廖海军母亲出狱之后,一直申诉奔波在石家庄、北京等地,偶尔打点零工,就咸菜吃馒头,甚至廖海军无罪出狱之后到洗衣房打工也挣不了多少钱。同样,吴春红案是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以及他的婆家一直在帮着申诉,不可能拿出一大笔律师费。如此关乎生命和自由的人命关天案件,也值得去做,律师的投入是基于正义感。即便后期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律师也只能象征性收取少量费用,因为这笔钱是当事人用生命和自由换来的,与商业案件当中的纯粹利益纠纷有着本质的不同。”

李长青律师称,“不过,即便是免费代理的案件也坚持收取差旅费。这不仅是出于成本考量,更是一种对当事人维权决心的“考验”。如果当事人自己都不愿付出,律师便没有理由倒贴。律师服务本质是平等的商业服务,若既搭时间又贴钱,便失去了职业尊严。对于极个别确实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当事人,应当寻求政府的法律援助”。

三、阅卷难

“在刑事申诉代理工作中,阅卷无疑是刑事案件申诉的起点,也是最令人头疼的“老大难”问题”。李长青律师指出,“刑事申诉的阅卷不同于普通的一审、二审案件,由于缺乏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律师在申诉阶段复制、拍照或拷贝卷宗的权利常常遭遇重重阻碍”。

目前,律师在申诉阶段阅卷面临的最大障碍在于法律适用的分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辩护律师在办理申诉案件时,需“经审查决定立案后”方可查阅案卷。这一条款常被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解读为:在立案审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然而,撰写高质量的申诉书和代理意见必须建立在全面研判案件材料的基础上,立案前的阅卷权缺失,极大地限制了律师的工作。

李长青律师认为,“这一规定并未完全排除立案审查阶段的阅卷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立卷规范,律师有权查阅诉讼档案“正卷”。而“正卷”明确包含调查、讯问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这在刑事诉讼中即对应着关键的“侦查卷”。此外,2017年两高一部印发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也强调了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基于这些文件,律师在实务中有了据理力争的法律武器”。

李长青在培训中分享了多个亲身经历的阅卷案例,其中有一起亲历的阅卷波折“从‘像小偷一样’到绝处逢生”,也就是在吴春红案中,2015年李律师前往商丘中院申请阅卷,档案室以“正卷不包括侦查卷”及“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在据理力争无果、原承办人推诿、原辩护律师不配合的绝境下,阅卷工作一度陷入停滞。直到2016年6月,李律师再次前往,恰逢档案室换人,才终于“像小偷得手一样”惊险地拍到了关键的侦查卷,申诉之路由此正式开启。

另外,在满功章贪污案中,山东枣庄中院同样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侦查卷。李长青律师没有放弃,他不仅向院长写信阐明阅卷的必要性,还致函当地人大、党委等部门,甚至准备向最高法写信反映情况。在强大的沟通与施压下,法院档案室最终同意阅卷,这也是该院首次向律师开放侦查卷。

面对阅卷难,李长青律师坦言,目前律师界并没有万能的钥匙,很多时候只能靠“碰运气”。但他强调,律师绝不能因此退缩。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双管齐下:在个案上,律师必须保持韧劲,想尽各种合法办法坚持抗争和沟通,不拿到案卷誓不罢休;在制度层面,则需要不断呼吁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彻底厘清立案审查阶段的阅卷权限,从根本上消除这一阻碍司法公正的顽疾。

四、会见难

李长青律师在谈刑事申诉中的“会见难”称,“会见是律师向当事人直接了解案件真相的特别重要途径。因为有些案件,光看判决书根本看不出来问题。当事人在喊冤,你不见他就不知道到底冤在哪里。然而,相较于侦查和审判阶段,申诉阶段的会见面临着更为特殊的困难”。

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通常已在监狱服刑,这使得会见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监狱会见不受《刑事诉讼法》调整,而是严格遵循《监狱法》及司法部的相关规范,其门槛远高于看守所会见。

李长青律师称,“首先是人员与时间成本极高。过去监狱会见往往要求必须有两名律师同时在场,这对业务繁忙的律师而言,协调时间极为困难(尽管目前部分地区已放宽至一名律师)。其次是安检与手续繁琐。监狱的安保措施极其严格,律师必须经历存包、搜身、过安检等一系列程序,除了纸笔外,大宗案卷材料往往无法带入。此外,会见全程有民警在场监督并进行摄像记录,办理批准手续也十分复杂。律师往往需要早早赶到,耗费半天时间,最终可能只能会见短短一个小时。由于各地监狱执行标准不一且多需预约,白跑一趟成了家常便饭”。

李长青律师在代理吴春红案时,就曾两次因各种手续或沟通问题未能成功会见。

“除了制度上的壁垒,语言沟通上的障碍同样棘手,许多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只会说方言且口音极重,这给律师了解案情带来了巨大挑战”。李长青律师在会见吴春红以及杭州的章某火时,都深刻体会到了这种“语言不通”的无奈。“为了准确传达法律意见并了解案件细节,律师往往不得不寻找一名懂当地方言的律师进行配合。虽然这无疑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但在追求案件真相面前,这往往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在吴春红案的前期,正是依靠河南当地胡兴利律师的协助配合,才勉强克服了这一沟通难关”。

五、诉说难

“申诉,顾名思义,就是伸直了脖子不停地诉说。这种诉说的对象,既包括掌握案件生杀大权的承办法官、承办检察官,也包括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然而,在现实的刑事申诉之路上,想要发出声音并被听见,往往难如登天”。李长青律师说,“对于申诉律师而言,最大的无奈莫过于受理申诉的法院在作出再审决定之前,想要见到承办法官极其困难。在缺乏制度性安排的现状下,律师往往只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去申诉大厅的窗口机械地查询。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根本无从知晓承办法官究竟是谁,没有电话可以联系,写信也不知道该寄给谁,更别提去试探和揣摩法院及法官对案件的真实想法与态度。这种几乎完全单向、极度不顺畅的沟通渠道,让申诉工作常常陷入“盲盒”般的被动境地”。

“当内部沟通渠道受阻时,借助媒体公开案情便成了代理律师的重要策略”。李长青律师指出,“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阳光,也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基础。律师作为司法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开案件的行为本质上是司法公开的一环,也是公民依法监督国家机关的宪法权利”。

然而,当前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行业规范中虽然限制了“恶意炒作”案件并设定了处罚,但对于“什么是炒作”、“什么是恶意炒作”却始终缺乏明确的标准。这导致许多利用公开渠道为当事人维权的律师频频遭遇投诉,甚至面临“砸饭碗”的风险。相比之下,不少办案单位在侦查阶段就能让当事人上电视、上网公开泄露案情却安然无恙,这种不对等的现状显然是不公平的。

李长青律师认为,真正的“恶意炒作”应当界定为编造歪曲事实、泄露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只要事实无误且不涉及保密问题,律师的观点表达就应属于合法的言论自由范畴,不应动辄得咎。他特别提醒当事人:如果你委托的律师愿意为你公开发声,一定要倍加珍惜,因为他们是在冒着巨大的职业风险为你争取正义。

李长青称,“近年来平反的冤案,几乎无一例外都得到了媒体的强力关注。吴春红案最早由上游新闻在2016年曝光,廖海军案则由法制晚报在2012年左右率先报道。正是这些舆论监督推动了司法裁判者更审慎地对待案件。在吴春红案的再审中,河南高院和检察院的承办人员通过审阅大量录像发现了关键问题,这份对事实的审慎与负责,同样值得肯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没有前期的媒体聚焦,这些案件能否顺利进入再审并最终平反,恐怕仍是一个未知数”。

六、文书难

李长青律师称,文书工作是刑事申诉过程当中重要的环节,它是律师与当事人“诉说”的核心工具,决定着诉说的质量和效果。在实务中,申诉书、申诉代理意见与辩护意见这三种文书,有着截然不同的定位与写作要求。

一、申诉书应当由当事人亲自撰写,其站位必须偏向主观,绝不能写成律师代理意见或辩护词那般客观冷静。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当事人最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法官等读者最想获取的信息也正是“当事人眼中的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因此,申诉书只需如实陈述自己的经历、感受和意见即可。切忌在申诉书中使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类法律术语,因为这并非当事人的立场——在亲历者心中,事实理应是清楚的。同时,情绪的表达要适可而止,不要将申诉书写成华丽成语的堆砌或长篇大论的情绪宣泄,法官需要的是扎实的事实,而不是过剩的情绪。

二、申诉代理意见则是律师针对原审判决撰写的法律文书,其根本目的在于推翻原判。律师需要通过条分缕析指出原审判决所存在的问题,包括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和法律问题。在语言风格上,申诉代理意见必须极力避免情绪化,力求理性、客观、持中。如果写出的文书连自己都无法说服,就更不可能说服法官。所有的判断都必须有在案证据作为支撑,绝不能强词夺理。越客观平和、越理性克制,文书就越容易打动裁判者。例如,在廖海军案中,因为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没有作案时间,律师做的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辩护”;而在吴春红案中,由于既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其投毒,也无法绝对证明其未投毒,律师只能坚持司法裁判的底线标准,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最终,司法判决往往倾向于保守——即在认定一个人有罪或无罪时都保持极度审慎,吴春红案的结果正是这种司法保守性的体现。

最后,辩护意见却是再审开庭后的临门一脚。案件成功进入再审开庭后,律师向法院提交的文书。它主要针对的是再审阶段的起诉书,核心目的是论证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其写作标准与逻辑要求,与前述的申诉代理意见是一脉相承。

在分享实务技巧的同时,李长青律师还向在场律师传递了刑辩律师应有的职业精神。他以2018年河北唐山廖海军故意杀人案为例,讲述了该案一家三口历时19年冤案得以平反昭雪,并最终获得国家赔偿370万元的曲折历程,该案被央视新闻深度报道。李长青律师感慨道,刑事申诉律师必须具备执着的精神,不畏威胁,勇于、敢于为人喊冤。正是凭借这种对法治的信仰和对真相的坚持,才能最终推动正义战胜邪恶。

七、结案难

由于最高法院对于申诉案件按照信访处理,既不受理也不驳回,每三个月可以来访一次,使案件长期悬而不决,律师结案就成了大问题。

李长青律师建议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最高法院阶段10次信访之后结束委托事项。

八、律师使命

在最后的互动环节中,现场气氛持续升温,参会律师们纷纷就日常办案中遇到的棘手问题,与李长青律师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贵州大学法学院王春丽教授好奇问李长青律师,“刑辩难,申诉更难,我本人遇到申诉案件就会本能的发怵,申诉成功一起案件就已经很了不起了,何况成功了这么多起,是什么信念支撑你接这么多申诉案件,而且还能坚持到底”?

“当年在律所实习实习就写过一篇文章“律师的使命”,在我心中,律师从来不是一份单纯谋生、养家糊口的职业,一本律师执业证承载着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从社会使命来讲,身为辩护人,我们必须穷尽所能、尽职尽责,深挖案件全部事实,向裁判者提供无罪、罪轻法律依据。司法裁判讲究兼听则明,公诉方控诉,辩护方还原真相、抗辩说理,法官居中裁量。倘若我们辩护人软弱无力、敷衍了事,无法厘清案件疑点、讲清辩护观点,不然就辜负了这份职业,这就是社会责任使命。”。李长青讲道,“所谓的历史使命,法律法规、司法规则的修正,往往都源自一个个鲜活的个案。历史与法治永远是曲折向前的,前行路上难免有波折、有倒退、有不尽人意的现状,哪怕现实常有不如意,法治进步的大方向永远不会改变。普遍性的个案暴露的司法问题,我们就一定要发声、一定要争取、一定要建言。早些年阅卷难、辩护权受限等诸多行业痛点,针对司法解释、法律条文,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过修改建议”。

“近期,我们呼吁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提出修改刑事法的建议,究其根本,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现实里不乏这样的悲剧,唐山企业家姜永龙涉黑案中其中一被告人因同一件事反复被追诉、多次被判刑,现在又被拖进涉黑案中,过往生效判决随意撤销、案件无限反复审理。无休止的追诉,不仅摧毁一个人的人生,更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与法律稳定性”。李长青说,“守护人权都是藏在每一个细微之处:庭审中是否解开戒具、合法权利是否被保障等等,所有合法权益都是法律人前赴后继、据理力争换来的结果。所以律师在维护好当事人的个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要忘记我们的社会使命和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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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培训紧扣一线办案实务,内容极具针对性,不仅有效拓宽了参训律师在刑事申诉领域的专业视野,更切实提升了大家的实战办案能力。这不仅是一场实务技能的深度培训,更是一次刑辩精神的庄严传承,为广大律师搭建了一个宝贵的学习与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