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王新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审理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2024年11月8日,阳信县人民法院对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新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新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相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该案目前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特此通告!

阳信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文来源:嗨0543综合阳信县人民法院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