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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8日23时许,孙某驾驶鲁CXXXXX号摩托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姚某某驾驶停在路边的冀JXXXXX、冀JXXXXX挂号相撞,致孙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定当事人姚某某是否存在逃逸行为,事实不清,无法判定事故责任。2023年2月3日,苗某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姚某某、刘某东、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肇事逃逸和无意驶离的区分认定。

本案中,交警部门以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定当事人姚某某是否存在逃逸行为,事实不清,无法判定事故责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某某保险提出异议不予认可,但该事故证明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是证明该事故发生经过、事实成因的基本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是法院认定事故事实及责任的依据,本院应予采纳。本院基于孙某与姚某某的事故车辆实际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根据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及孙某存在醉酒、无证、未戴安全头盔情形,依法酌定刘某东作为实际车辆所有人及雇主,应对原告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就赔偿问题主张权利。原告作为受害人母亲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苗某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73 563.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苗某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判决已生效且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应对逃逸行为和无意驶离行为进行区分。要判断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是否构成逃逸的情形,应结合实际的案情判断驾驶人是否明知事故发生、是否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公安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定义了交通肇事逃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无意驶离行为是指行为人不知道事故的发生,不存在逃避事故责任的故意,不应认定为逃逸行为。

同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会主张驾驶人构成逃逸情形从而造成商业险免赔的抗辩,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针对商业三者险中的该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等其他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若为逃避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则由被保险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案例撰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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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 张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