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半价购买的“国际大牌”化妆品,当心是冒牌货;在电商平台购买的品牌月饼,极有可能是假冒产品;打着工作旗号偷偷窃取客户信息,当属违法犯罪。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案件类型。据悉,今年1至9月,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6.1万件,审结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1097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数量占比近九成。

明知故犯

●销售假冒美心月饼获利超20万元

●被告人获刑两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从2021年8月起,马某某悄悄地租下了几间房屋、仓库,用于从事假冒美心品牌月饼的经营活动。不仅如此,他还雇佣了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电商平台、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发货,打着正品美心品牌月饼的旗号,对外销售这些“山寨”月饼,以此牟利。

经核查,现场缴获的假冒美心注册商标的月饼合计2335盒,参照实际销售价格,这批货就价值20.4万余元。而马某某偷偷卖出的假冒月饼货值更是高达139万余元。他们从中获取的毛利在23.8万元到25.4万元之间。

得知此事,“美心”注册商标权利人某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69.5万余元,并以该经济损失为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结果: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决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某食品公司主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

本案应按照被告人马某某自认的毛利润范围,就高确认其侵权获利为25.4万余元,因马某某在诉讼期间已赔偿某食品公司20万元,故马某某仍需赔偿5.4万余元。同时马某某的侵权获利25.4万余元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考虑到马某某仅为销售者而非源头生产者,且已预缴罚金,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一倍,马某某应向某食品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额25.4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权利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请与刑事部分合并审理,在无法精准查明侵权获利金额时,根据在案证据推算确定赔偿基数,依法支持权利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和力度,对优化营商环境、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陈虹伶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