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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其名下房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变更所有权后,多次对房屋实施破坏,严重影响到居住人生活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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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因不满其房产被人民法院拍卖,多次对该房产实施破坏,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8年8月,林某因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其名下房产被执行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李某竞得涉案房产后,又通过中介出售该房产,由陈某、张某夫妇购得并于2021年5月取得产权登记。林某因不满原属其所有的涉案房产被法院依法处置,于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多次到该房屋门口实施破坏,包括破坏门锁及围栏、拆除监控摄像头、堵塞大门锁孔等。因该等行为严重影响陈某夫妇的正常居住生活,陈某遂报警处理。2023年9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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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前期所作的有罪供述及辨认,与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保证书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多次实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林某长期、多次故意毁坏他人为家居安全而设置的财物,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居住生活,应予酌定从严惩处,故判决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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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是常见的强制执行方式之一,也是兑现债权人胜诉利益的必要措施。本案对被告人多次破坏涉案房产的行为,依法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判处刑罚,既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也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破坏执行秩序行为的决心,以公正的司法裁判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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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助力巩固执行成果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关键一环。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部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藏匿、转移甚至故意毁坏相关财物,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破解“执行难”问题,维护执行成果,既要充分发挥执行的智慧,也需要司法审判的全程护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名的行为要件,既包括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包括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考察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结合其行为的主观意识、行为方式、财产损失数额、行为次数等内容作出评价。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涉案房产已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变卖,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仍多次对涉案房产进行破坏,虽然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不大,但其主观上是基于泄愤的动机,客观上也实施了多次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且已严重损害到他人个人财产权益、影响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依法应当惩处。

本案的依法裁判,进一步宣示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肆意侵犯,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同时,也警戒被执行人应当遵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自觉履行或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求,维护被执行财产的安全,切莫以身试法,不要因一时之错,酿成大祸。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余淑娴

编写:张敬江 郑 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