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娟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湖北法院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这些案(事)例涉及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修复、行政机关不当履职、噪声污染危害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

其中,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诉湖北某公司等四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故意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之外,承担惩罚性赔偿。“这是湖北省首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能够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宝分析说。

十堰市某环保工程公司、胡某、庹某、夏某、王某某、石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告单位和五名被告人采取相关手段,干扰水质质量监测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将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不符合水质达标要求的水体排入水体,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此案不仅警示企业守法经营,还提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迅速排查异常数据,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体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良志说。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诉国家电投集团湖北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是湖北首张林业碳票签发后认购林业碳汇数额最大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湖南省某公益保护中心诉武汉交通某公司、武汉某高速公路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是一起因城市噪声污染对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造成潜在威胁的新类型环境诉讼案件。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也是人民法院保护长江母亲河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旗介绍,全省三级法院已形成省高院环资庭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10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N个审判团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1+5+10+N”环资审判体系。

2022年以来,湖北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11313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各类环境公益诉讼289件,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0余件。

截至目前,湖北省各级法院先后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国家公园等生态功能区设立104个生态巡回法庭和环资审判团队,在丹江口库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170余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涵盖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水域和江豚、麋鹿、青头潜鸭等重点保护对象,初步形成“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巡回审判点”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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