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诉讼中,法官是司法诉讼的组织者、是庭审活动的指挥者、是诉讼案件的裁判者,甚至有法谚称,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据此,有人认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是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这样的观点对吗?

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监督,任何权力失去监督,就会走向腐败,法官的审判权也不例外。法官的活动及权力,不是不受法律、政纪法纪监督的。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规定,对法官的权力和活动,规定了严密的制度上的规范和约束,规定法官违法办案的,必须承担司法责任、政纪党纪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各级法院应当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例如,《法官法》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对于其中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按照2015年9月2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高级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了落实以上规定的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审判应该承担的司法责任的处理范围及程序,2021年12月8日,最高法院印发施行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对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规定由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法院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的举报、投诉,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法院在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由办案部门或承担审判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案件是否存在裁判错误提出初步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移送机关纪委或者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审查。

各级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院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以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以上规定的是法官职务上的司法责任,还有对应的的纪律处分,则是需要依据最高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其中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办案纪律、违反廉政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财经纪律、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及责任,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

在“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中,司法常见的,违规不受理或受理案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故意不予收集相关证据、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故意不记录证人证言、不准证人出庭作证,是不是违反了这条?)以及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都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

以上是故意违反办案纪律的,对于过失致使案件违法未予受理或受理、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过失导致文书内容错误等失职行为的,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

此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023年9月27日,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召开。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张军提出,“抓反腐败首先要抓作风建设”,“滥用审判权谋取私利是腐败,司法不作为,监督、管理、执纪不作为也是腐败,是在助推、酿成腐败,人民群众一样深恶痛绝”。“要强化制度执行,用九分力气狠抓制度落实、责任落实。”,“要把制度落实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不仅检查谁违反了制度、造成了恶果,更要检查相关领导干部有没有抓制度落实”。

以上的讲话非常好、非常对!从以上的规定看,不管是拒不立案、拖延立案,还是开庭迟到、不准当事人或证人庭审发言、不记录关键证人证言、滥用司法处罚权等等,都是有对应的司法责任、纪律处分、政纪党纪处分规定的,关键是能不能得到落实。

本号转发的《张文君法官,我要求书记员记录证人的关键证言,怎么就被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了?》一文,希望涉事的法院,对照以上规定抓好落实吧!本号将持续关注法院的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