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由此可以看到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某些现象和本质。
A公司(甲方)因案涉年产20万吨螺旋焊管及10万吨方距管项目被列为当地消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范围,委托某消防公司(乙方)对案涉项目进行检测、评估。2022年6月21日,双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估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所属的生产车间、防腐保温车间和综合楼、锅炉房、配电室实验室等辅助用房进行建筑消防检测及消防安全评估。检测评估费用272,000元。约定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甲方先支付50%检测评估费136,000元。出具合格评估报告后支付剩余50%检测评估费136,000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某消防公司支付检测评估费136,000元。
2023年8月20日,某消防公司向A公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载明该建设工程建筑消防检测不合格;《年产20万吨螺旋焊管及10万吨方距管项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载明办公楼消防安全综合评定为:不合格。
随后,双方就支付剩余136,000元检测评估费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某消防公司作为本诉原告,以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作为理由,提出甲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36,000元的要求。A公司作为反诉原告,以某消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出具合格评估报告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检测评估费用136,000元的要求。
另外,2023年8月25日,A公司另行委托案外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消防安全评估,10月31日,……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合格的评估报告。之后,区消防验收专家组对案涉项目出具了消防安全“合格”的评审意见,2023年11月28日,案涉项目经批准投入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消防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检测、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已经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了部分义务,故A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某消防公司未出具合格报告,后双方因整改问题发生争议,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故合同并未全部履行完毕,某消防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检测评估费及违约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合同无法全面履行;且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已经将案涉工程委托其他公司出具合格报告并通过了消防评估,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基础。
法院判决:一、确认双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估合同》解除;二、驳回本诉原告某消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合同解除,已支付检测评估费不必返还,剩余检测评估费不必支付。
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2024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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