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初,赵某让孙某代为进货5万吨粉条,孙某便和日照市东港区的供货商李某联系,达成了10万吨的进货协议。之后,李某按照约定将10万吨粉条运到了双方约定的赵某仓库中,赵某对此有异议但还是按照孙某要求将货全部搬至仓库中。
由于孙某未按约支付货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2024年5月某日,李某来到莒县打算将该批粉条运回东港区,但是遭到赵某的阻拦,要求李某支付粉条装卸搬运费、仓库租金等共计3000元,双方因为库房存储费产生纠纷。
了解纷争起因,查找调解关键
因李某无法与赵某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了解到孙某与本案有着密切联系,便将孙某作为被申请人加入进来。在征得三方当事人同意并告知调解权利义务后,调委会受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
为了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调解员分别与三位当事人沟通。经了解,孙某和赵某系表兄弟,孙某长期从事粉条买卖,赵某在农闲时也会被孙某叫去帮忙,时间一长在孙某的劝说下赵某也有了从事粉条买卖的想法。赵某让孙某帮忙进货5万吨粉条,孙某认为5万吨不能满足两家售卖需求,私自将进货数量改为10万吨。李某将货物按时送到双方约定的赵某仓库,赵某对于粉条数量10万吨提出异议后,通过和孙某确认将货物全部装卸到仓库。因为市场行情不好赵某放弃继续从事粉条买卖的想法,导致该批粉条滞留在仓库里。中间有急需承租仓库的客户找到赵某合作,赵某便要求李某将粉条运走以便用于租赁,李某不同意导致该项合作落空。
后期因为对方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李某联系到新买家打算将货物运走,但遭到赵某阻拦,他认为该批货物占用了仓库,导致不能对外出租,造成直接损失,除非李某支付库房存储费,否则不能把货拉走。
狠抓矛盾焦点,防止僵局出现
针对三方诉求,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所以本案中孙某基于自己和赵某进货方便需要,擅自将5万吨货物改为10万吨,属于越权代理,对于多出的5万吨粉条应由代理人孙某自行承担。本案中市场行情差不属于情势变更不是商业风险,不是赵某不负责任的理由,所以赵某不能基于公平原则解除合同不能免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中赵某和孙某出现了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出现履行僵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出现该情况后,该买卖合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终止解除,作为违约方孙某和赵某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到最小,应当让李某及时向案外人交货。
此时赵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中间曾找过李某要求其将粉条运走,但是遭到李某的拒绝,致使自己的库房没有租赁出去,所以李某也应对这件事负有责任。
依照法律规范,情理化解矛盾
为了将此事尽快解决,避免纠纷陷入僵局,调解员继续做李某的工作,根据民法典规定,虽然赵某和孙某违约在先,可以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但是中间赵某曾要求将货物运走解决此事,遭到拒绝给李某造成了实际损失,赵某现在留置货物虽然不合法但是有一定的道理。李某表示,因为和新买家约定了交货时间,自己可以退让分担部分费用,只希望快速解决此事。
调解员继续做孙某和赵某的工作,表示李某可以承担赵某的部分损失,但是前提是赵某不能阻拦粉条运走。赵某表示,之所以坚持要库房存储费,人家因为急用所以租赁费给的高,当时只要有场地,租赁合同就可以当场实现。自己和孙某是表兄弟的关系,这单生意是孙某给介绍的,对他也有影响,所以本来损失3000多元,自己可以退一步少追究损失。孙某表示,自己从事粉条买卖多年,由于对市场的错误判断导致该事情发生,自己对进货商李某和表弟赵某都有责任,也愿意分担一部分损失。
调解员趁热打铁提出调解建议:李某不追究孙某和赵某的违约责任,第二、李某、孙某共同分担赵某的部分损失。最终,三方当事人都赞同该解决方案,李某、孙某当场支付800元库房存储费,当天李某将货物运走,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杨璐 刘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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