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通过中介公司买房,

没想到卖家是个诈骗犯,

房子没了钱也打了水漂,

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房款吗?

近日,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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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童某、李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经该公司介绍,由童某以人民币27万元购买李某位于平江县某房屋。协议签订后,卖家李某向中介公司出示的房屋相关资料均显示房屋所有权人非本人而是罗某但是中介公司并未向罗某核实具体情况,也未将该情况告知童某。

3月22日,三方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载明房东为“罗某”,卖方为“李某”。童某签订合同后,向李某支付房款22万元,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4000元。

没想到不久李某就失联了,房子也没办法过户。中介公司向房屋所有人罗某核实,罗某称李某曾表示要买自己的房子,但只支付了2万元定金就不见了踪影。

2023年11月,李某因多次以贩卖房屋的名义骗取童某等人128万余元,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责令退赔童某等人损失128万余元。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童某认为,自己买房被骗,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中介费用4000元并赔偿22万元购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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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中介部门,保证交易安全、对买卖标的的权属审查是对公司专业资质的第一要求,在向童某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审查案涉房屋的权属情况,以确保童某按照其提供的订约机会能够合法取得案涉房屋。而该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事宜未进行谨慎的审查、核实,且在明知李某并非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促成童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致使童某无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其收取中介费用于法无据,主张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充分,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根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被判处刑罚,并被责令退赔童某经济损失22万元,但本案中介合同纠纷与刑事案件处理并行不悖。如前述,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未履行忠实报告义务,未对房屋权属等重要事项进行全面核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以致遭受经济损失,公司应对童某的购房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购买房屋大额资金支出应尽谨慎注意的义务,其在知晓案涉房屋所有权存疑的情况下仍支付购房款,对房款损失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平江县人民法院酌定由中介公司对房款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系在李某刑事案件的刑事退赔执行程序终结后,对童某未获清偿的部分在13.2万元(22万元×6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童某自负40%的责任。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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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目前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模式。然而,在具体中介服务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未履行尽职调查和如实报告义务,导致产生纠纷,并致购房人陷入困境。对此中介机构应引起警觉,其不仅是买卖双方信息的“快递员”,还应是“调查员”“预警员”,应以对交易双方负责的态度,秉持专业性,规范经营,确保交易安全。中介公司未履行尽职调查和如实报告义务,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胡金谋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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