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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轫于西周,确立于秦汉,至隋唐臻于完备,历经变革延续至晚清,可谓源远流长。监察制度对我国古代国家治理十分重要,纲纪之整肃、吏治之维护、政治污弊之涤荡多有赖于此,是公正、有效之政治法律秩序得以实现的保障。

01

监察官独立行使职权,足以震慑权贵

从御史与谏官之间关系来理解,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体系演变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秦汉时期形成了御史谏官并存的复合性监察制度体系;隋唐时期御史与谏官相辅相成,复合性监察制度体系臻于完备;宋以后谏官制度逐渐衰微,及至明清时期形成了以御史与谏官制度合一的、以督察院为主体的单一监察制度体系。

无论是复合性体系,还是单一性体系,监察制度的权威性均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监察权本于天道,又以现实法律(惯例)为其依据,体现了天下整体性价值,具有最高权力的属性。监察制度延续了“史官”的历史传统,御史为“史官”之一种,谏官中的“给事中”(注:一种官职)也多兼任“起居注”(注:记事史官)。秦统一后所建立的监察制度,虽然历经改造,但是监察官仍以天下治道作为最高职务原则,以报效社稷为己任。监察官对上级负责,对君主负责,更要对天下黎民和国家社稷的整体利益负责;不仅对现实负责,还要对历史负责。监察官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无所恣意,亦无所屈从,被其监察的高官显贵不能凌驾于其上,纵然君主也不能干涉其对具体事件的处理。

中国古代的盛世善治,大多是监察制度运行最好的时代,例如唐朝初年的“贞观之治”,得益于君主奉法而治,监察官严明职守,正如《通典·职官六》中所称:“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唐太宗曾盛赞著名谏臣魏征:“卿所陈谏,前后二百余事,非卿至诚奉国,何能若是?”

其二,复合性的体系设计,御史与谏官相互配合,中央与地方一体,监察制度覆盖所有的权力领域。御史职掌监劾臣僚,是上对下的监察;谏官职掌匡正君主违失、封驳失当政令,是下对上的监察。御史与谏官上下相对、相辅相成,既可以构成监察的合力,又把君臣之权全部纳于监察体系之中。中国古代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一体的监察体系,历代都极为重视监察御史,对朝官、京官的监察与对地方官的监察都由独立而统一的机构来行使,各个地域的权力都在统一的监控之下。

其三,监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方式,使之具有超越于被监察者的权威性,足以震慑权贵。御史和谏官大多是服务君主的近侍,逐渐发展成为职事官,保留了侍从君主左右或奏章直达君主的特权。他们在监察朝官、京官或是巡察地方时,均为君主的代表,其官品虽低却独立行使职权,直接对君主负责。

御史在行使纠弹权力时,奏章可以直达君主;对于重大事项,可以晋见君主,面陈奏章。为避免职务干涉,御史甚至可以绕过御史大夫等御史台长官,直呈君主。御史台长官都在御史的监察范围内。御史为保护举报人,避免被纠举人以权势威胁举报人,甚至可以“风闻奏事”,其权威性足以纠察官邪、肃正纲纪。

02

监察官员大多“位卑、权重、厚赏”

自秦朝以来,无论是御史还是给事中等谏官,选人条件明确,纵然君主也不能以个人好恶而任意用人。历代选任御史的标准虽不尽相同,但不无共同之处,“通常以学识、德行及政治经验三者,为遴选御史的评价标准”。

监察官之学识首重律令知识,次重官吏职守及相关政治、经济知识,便于其能究明法律责任,判断各级官吏遵纪守法、履行职务的绩效。监察官之德行须以效力国家社稷为己任,爱惜名节,不受权力与利益之诱惑,且勇毅刚正,不畏权贵。出任监察官者必须有三年以上担任其他官吏的经验,如无经验,须经试用合格方能任职。总此学识、德行、经验三项任职条件,监察官多为德才兼备之干城。

“位卑、权重、厚赏”的理念,源自法家对监察官的职位设计,秦朝之后沿袭不替。汉朝的御史大夫秩二千石,而巡视地方的刺史仅为六百石;唐朝的御史大夫为正三品,巡视各道的监察御史仅为正八品;明清左右都御史为正二品,监察御史仅为从七品。

历代监察官员都延续了“位卑权重”的特点,正是因为位卑,可以因弹劾之功获得厚赏,可以越级擢升,并且晋升空间极大,既可在监察系统内晋升,也可以转为其他系统的职官。“厚赏”成为对监察官的现实激励,促使其竭诚尽忠于本职。

03

监察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对实现良好的政治法律秩序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汉朝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清朝的“康乾盛世”,莫不以良好的监察制度作为保障;明朝阉党柄政、皇帝昏聩,却能享国二百七十余年,其中不乏众多监察官竭力维系之功。

然而,监察制度不可能超越整个政治法律体制,在抗拒社会各方面压力的过程中,纵然好的制度也会发生蜕变,逐渐丧失最初设计的制度理念与功能。

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有三方面的力量会消解监察制度的理念和功能,促使其蜕变:

其一,皇权对监察制度有着构建之功,也有侵蚀的危险。以汉朝为代表的台谏分置监察体系,以唐朝为代表的台谏相辅监察体系,都对君主起到约束、规谏的作用,但约束最高权力的监察制度能否发挥功能,却深受君主个人的影响。在宋朝以后,随着君主集权的加强,监察体系的整体性价值在衰退,工具性价值却在上升。

其二,有效监察地方权力的前提是能够超越于其上,不被其所牵制,又能深入于其中,同时不陷入其利益格局。可是,能做到超越于其上、又能深入其中,是非常难以把握的。汉朝设置部刺史监察巡察地方,最后演化成了地方官;唐朝设置按察使巡察地方,也渐渐地方化;明清两代的提刑按察使、总督、巡抚都是从监察官转化而成的地方官,都失去了中央监察地方的制度职能。可见,超越于其上,深入于其中,在制度上颇难把握。

其三,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及其附属的御史和谏官,本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涤荡吏治污弊、实现公正的政治法律秩序而设置,可是在复杂的政治权力环境中,少数监察官或依附权贵,或为利益所诱惑,制度虽称良善,却难达预期。监察官的监察为历代所重,而监察者又须被监察,不免造成机构的重叠、国家治理成本的上升。

张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