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行长王业案正在召开庭前会议。
今年8月,王业的辩护人收到山东青岛中院发的“出庭通知书”,称预计庭前会议和庭审时间六个月。由此,该案被冠以“史上最长庭审”。
11月18日,王业的母亲在网上发文称,王业申请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来审判自己的案件,这一“最基本的诉求”却遭青岛中院拒绝。
“因为在他眼里,自己的这个争议巨大的案件比起由职业的法官来审理,更应由从人民群众中抽选出来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让普通老百姓也听一听:到底他是罪有应得,还是被冤枉的。”
据媒体报道,2014年12月16日,原深圳银监局核准了王业的任职资格。至被查前,王业担任建行深圳分行行长逾七年。2023年2月1日,王业被“官宣”双开。
两个月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官微发布消息: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业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一案,由该院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暂不知王业及其辩护律师会对被控的多个罪名及事实有哪些异议。不过,据王业母亲撰文称,王业本人将对本案作全案无罪辩护。
王业涉案的事实有待司法机关审理查明后予以认定,这里暂不论究。那么,王业所提的“七人合议庭”申请,有无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有无适用的先例?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根据上述规定,除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由多位法官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一起组成合议庭进行。
由此可见,王业申请的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建“七人合议庭”,在刑诉法中是有相关规定的。
笔者注意到,在《人民陪审员法》中,对于组建“七人合议庭”有更为详尽的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再聚焦王业案,被控罪名之重、涉案金额之大、社会关注度之高,应该都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款“社会影响重大”情况吧?不知为何,法院并没有准许王业的此项申请。
“合议庭还没有听完王业和律师陈述的理由,就认定王业的案件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我很疑惑:他的案件,还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吗?”王业的母亲在文章中说。
“我不理解,一个可能要判我儿子死刑的案件,满足当事人最基本的诉求、满足法律最基本的要求,仅仅是想要组成个七人合议庭,很难吗?”
说实话,对于这位老母亲卑微的叩问,笔者不知如何回答。
王业申请的“七人合议庭审”,是要开司法审判先河吗?并不是!2022年10月11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实践,并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时任最高法政治部主任马世忠在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提到,“各地人民法院有序运行三人合议庭及七人合议庭两种审判组织模式……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全国人民陪审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参审各类案件1173万余件……”
笔者注意到,这十大典型案例中,有六个案件是采用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来审理。案件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
“七人合议庭”模式在山东有无适用?笔者注意到,2021年12月29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便是由4名人民陪审员和3名审判人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且这7人的名字全部列入判决书中。
而同属于一省、距离300公里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适用“七人合议庭”办案模式的经验吗?
别说山东这样的东部沿海地区外,在青海海西州下辖的县级行政区——大柴旦,该区法院也在今年3月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一起贪污、受贿案。
由此可见,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模式,已在诸多案件中被广泛适用。
笔者略有困惑,王业案不算“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那么多案件都可以,王业案为何不可?对此,青岛中院要拿出能服人的理由,来正面回答。
越是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越要讲究司法公正和公开。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来审理王业案,“天塌不下来”;依法保障王业接受审判时享有的合理、合法权利,不会有什么危害。依法审判,才能增进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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